法律橋網友問:我家是一個搬遷戶,家里組合是:父母兩個,三個哥哥,一個姐姐,再帶我一個.一共7個人.1988年搬到了現在住的房子,當時分到了兩塊地,每塊50平方.由于當時沒有錢,就只起了一塊地,一共兩層,并辦理了相關證件.后來另一塊地也起了兩層,但是這塊地并沒有辦理手續證件.后來幾年前爸爸因病去世了,因沒有辦理遺囑,第一個問題來了:房子名字是爸爸的,我們房子究竟該怎么分呢?6個人,媽媽,四兄弟,一個姐姐,.大家該分得房子的多少?
第二個問題是:由于媽媽和我們有點意見分歧,她想賣掉房子自己一個人拿完錢,我們不同意簽字,不同意賣房子,媽媽賣得成嗎?
第三:由于大哥結婚了,這房子有大嫂的份嗎?
第四:由于另一個房子沒有辦理手續的情況下,我們加了兩層,兩邊都加了.也就是說兩塊地都是四層共400平方,現在不知道怎么回事,不給我們辦理手續,我們該怎么辦?要是5個人說賣,有一個不同意賣,并不簽字,這房子賣得出去嗎?
法律橋網友解答:你爸爸的名字留下來的房子,屬夫妻共同財產。先分出半歸你母親所有,剩下的一半由你母親和你們兄弟姐姐平均分配,即每人分余下的1/6。第二個問題,母親可以出賣屬于自己的那部分,無權處理屬于你們的部分。第三個問題。你嫂子沒有繼承權。第四個問題你只有找當地的文件看怎么辦了。
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