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問:我于04年購得一門市房,同年租給綻某,約定三年,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于07年6月22日到期。可綻某于05年下半年擅自將該門市轉租給瞿某,瞿某又已史某的名義開店經營。我于06年6月收房租未果,綻某為外地人又找不到,與綻某的協議現在瞿某處,綻某也只收了瞿某到06年6月22日的租金。
問:現在我想自己經營門市房,以房屋侵權為由告瞿某和史某,要其盡快歸還我的門市房,當否!謝謝!(因為告綻某又找不到,訴訟程序需要的時間較長)
疑惑:如果法院以我與綻某簽訂協議,該房屋使用權現為綻某,綻某又轉租給瞿某,讓我去告綻某,怎么辦?
法律橋網友解答:擅自轉租已是違約行為,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所以你完全可以依法收回你的門市房。
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