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benimalu咨詢:我是一名廣告公司的銷售,05年底時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某服裝廠的客戶(以下稱為A),該客戶表示要做一些廣告,但不是在我當時所在的公司所經營的媒體。后又經朋友介紹認識A所希望投放廣告的廣告公司(以下稱為B)的銷售。在05年11月中,我通過朋友的廣告公司(以下稱為C)和B簽訂了媒體合同,再由C和A簽署廣告合同。注意:合同上是我簽的名字和蓋了C的公章(廣告發布時間為2005-12-1至2006-2-28)。
在廣告正式發布前一個星期(即2005-11-24)A方按照合同先支付了廣告總費用的50% 給到C,C再按照合同將50%的款項給到了B。直至2006-3-25,B老板打電話給我說A方已經將剩下的50%的尾款打到了C的帳上,但是現在已經找不到C這家公司了。所以,B現在就跟我說要么我讓C把錢給了,要么就要起訴我詐騙。
個人疑問:C這家公司不是我開的,現在老板跑了,是不是就因為原來合同上是我簽的字,就要我來承擔這個事情。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B可以主張權利的依據是當時的廣告合同,雖然你在合同上簽了字,而C蓋了公司的章,據此可以認為你乃C的代理人,或者說乃C授權你來簽訂該合同并由C予以追認,故此,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B跟C,你并非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該合同的權利義務均由C承擔,你不需要承擔責任,B的主張沒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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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關于“企業的員工代企業簽訂的合同,企業跑了,員工構成詐騙了嗎?”,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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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