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yerun114咨詢:我國股東大會的召集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嗎?公司法好像沒有規定。如果必須以書面形式的話,相關條文或根據在哪里?
法律橋網友AVEX解答:的確沒有必須書面的規定,但是看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要做到上面的要求又不用書面方式,似乎不太明智。何況書面也可以作為是否通知的一個證據。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沒有明確規定“書面”。但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列明”可推斷。因為書面跟口頭相對應,口頭則無法“列明”。
yerun114再咨詢:可是如果不規定是書面形式的話,除了口頭通知,還有很多方式啊,如登在報刊上,發電子郵件,公布在公司的網頁上等等。這些方式都可以做到“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啊。這樣很可能就有股東接收不到通知,侵犯股東的權利。實務中,各公司都是采取書面形式發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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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