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15”期間,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接到投訴稱,內蒙古自治區煙草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稱赤峰煙草)在開展卷煙批發銷售業務中,對暢銷卷煙品種和非暢銷卷煙品種實行捆綁銷售,對不按規定要求訂購非暢銷煙的零售商,則通過減少暢銷煙供貨數量的方式予以懲罰,請求工商機關依法查處。
2014年4月,經國家工商總局授權,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對赤峰煙草進行反壟斷調查。該局依據《煙草專賣法》對赤峰煙草的卷煙批發銷售經營資格進行查詢,認定其在赤峰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卷煙批發銷售業務的獨家壟斷經營權。本案相關地域市場為赤峰市行政區域內的約9萬平方公里范圍,相關產品市場為赤峰市行政區域內的卷煙批發市場。
經查,赤峰煙草通過新商盟網向零售商批發銷售卷煙,利用其法定市場支配地位及暢銷卷煙品種供貨不足的實際,將所經營的卷煙品種按照品牌及市場表現分為暢銷和平銷兩大類,分別制定暢銷卷煙品種供貨限額的卷煙批發銷售管理辦法,對零售商采取“按照月均購進量和月均條均價分類,并據此確定次月緊俏品種供貨限額”以及“上月的訂貨情況將直接影響下月所屬客戶類別”的貨源管控措施。此外,赤峰煙草對訂貨數量未達到其規定的“商定量”標準的零售商,減少下月供貨量。
赤峰煙草的做法導致大部分零售商在積壓了大量平銷卷煙的情況下,仍不得不按其捆綁銷售政策繼續訂購平銷卷煙,甚至被迫接受下游客戶使用積壓的平銷卷煙抵頂購貨款。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認為,赤峰煙草的行為不僅損害了競爭秩序,損害了零售商的利益,還損害了消費者因充分競爭促使平銷產品生產廠家提升產品質量、獲得更多高品質產品消費機會的合法權益,其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法責令赤峰煙草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拿出整改意見,并對其處以罰款595.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