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動內地與港澳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進一步提高內地與港澳的經貿交流與合作水平,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關于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以下稱《內地與香港協議》)、《〈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關于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以下稱《內地與澳門協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港澳服務提供者,是指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有關規定的香港服務提供者,以及符合《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有關規定的澳門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內地與香港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內地與澳門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其公司(以下稱港澳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備案依照本辦法辦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內地與香港協議》第四章第八條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文化領域的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及變更;


  (二)《內地與澳門協議》第四章第八條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文化領域的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及變更;


  (三)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及變更。


  第四條 港澳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備案由廣東省相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備案機構)負責。


  第五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通過商務部外商(港澳臺僑)投資備案信息系統(以下稱備案系統)在線辦理備案。


  第六條 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在取得擬投資企業名稱預核準后,在線填報《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稱《設立備案申報表》)。


  第七條 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港澳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應在線填報《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稱《變更備案申報表》),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投資總額變更;
  (二)注冊資本變更;
  (三)股權、合作權益變更或轉讓;
  (四)股權質押;
  (五)合并、分立;
  (六)經營范圍變更;
  (七)經營期限變更;
  (八)提前終止;
  (九)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變更;
  (十)合作企業港澳服務提供者先行回收投資;
  (十一)企業名稱變更;
  (十二)注冊地址變更。


  其中,變更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手續時說明依法辦理公告情況。


  第八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于本辦法實施前在廣東省內設立的企業發生變更,或港澳服務提供者所投資企業自廣東省外遷入,且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適用范圍的,應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并繳銷《港澳臺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九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需在提交《設立備案申報表》或《變更備案申報表》時承諾,申報內容真實、完整、有效,申報的投資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


  第十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在線提交《設立備案申報表》或《變更備案申報表》后,備案機構對申報事項是否屬于備案范圍進行甄別。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通知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及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不屬于備案范圍的,通知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備案結果由備案機構即時在備案系統發布,并共享至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


  第十一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收到備案完成通知后,向企業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稱《備案證明》)。


  領取《備案證明》時,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二)香港服務提供者或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港澳服務提供者或其授權代表簽章的《設立備案申報表》,或港澳投資企業或其授權代表簽章的《變更備案申報表》。


  第十二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備案后,憑《備案證明》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備案管理的港澳投資企業發生需審批的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與其他境外投資者共同投資,或港澳服務提供者將其在港澳投資企業中的全部股權、合作權益轉讓給其他境外投資者,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備案機構對港澳服務提供者及港澳投資企業遵守相關規定及備案事項承諾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備案機構可采取定期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進行檢查,以及依法定職權啟動檢查。


  第十六條 備案機構的監督檢查內容包括:港澳服務提供者及港澳投資企業是否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程序;投資經營活動是否與填報的備案信息一致;是否存在違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經監督檢查發現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存在違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備案機構應以書面通知責成其說明情況、并依法開展調查。經調查確認存在違法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備案機構應取消備案,并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及港澳投資企業在備案、登記及投資經營等活動中所形成的信息,以及備案機構和其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反映投資者及投資企業誠信狀況的信息,將納入商務部外商(港澳臺僑)投資誠信檔案系統。


  對于備案信息不實,或存在違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備案機構將把相關信息記入誠信檔案,并可采取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誠信信息共享與公示不得含有港澳服務提供者、港澳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十九條 港澳投資企業應按照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在每年6月30日前登錄備案系統,填報上一年度投資經營信息。


  第二十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涉及經營者集中審查的,適用《反壟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并購內地企業、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以其持有的內地企業股權出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三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參照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zs/201503/20150304172838751.doc
     2.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503/20150304165356994.doc
     3.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備案證明.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zs/201503/20150304165908167.doc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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