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指引

第一條為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的行為,防范投資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 104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滬港通交易,是指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進行的跨境股票投資活動。


第三條 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并按照有關業務規則執行。


第四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可以通過滬港通機制,全部或部分投資于香港市場特定股票,不需具備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資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應當約定相關股票的投資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風險。


第五條本指引施行前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準予注冊的基金,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可以投資香港股票的,可以通過原有機制或者滬港通機制投資香港股票。兩種機制應當分別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股票投資比例合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第六條 本指引施行前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準予注冊的基金, 基金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可以投資香港股票的,如要參與滬港通,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投資港股的種類、比例及策略等,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后,方可參與滬港通。


第七條 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滬港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針對 滬港通交易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管理體系,配備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做好制度、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等方面準備工作。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確定基金參與滬港通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基金托管人應當加強對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的監督、核查和風險控制,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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