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工業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基本要求、基礎管理、運用管理、評價與改進等。
工業企業應結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實際,有所側重,靈活運用。
本指南適用于我國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內企業知識產權的規范化管理和管理水平評價。
2引用文件
本指南主要引用以下文件:
GB/T 19000-2008 質量管理體系 基礎和術語
GB/T 21374-2008 知識產權文獻與信息 基本詞匯
GB/T 29490-2013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
3概念
下列概念適用于本指南。
3.1知識產權
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中,發明者、創造者等對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其中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相關權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商業秘密、傳統知識、遺傳資源以及民間文藝等。
[GB/T21374-2008,術語和定義3.1.1]
3.2知識產權運用
知識產權運用是指各類市場主體依法獲得、擁有知識產權,并在生產經營中有效利用知識產權,增強知識產權防衛能力,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的活動。
4基本要求
4.1健全體系
設立知識產權工作機構,明確領導分工及職責,配備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等;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組織管理體系。
4.2建立制度
建立各類知識產權管理規章與制度,建立、健全企業知識產權內部管理規范和企業知識產權評價制度。
4.3協同運用
注重知識產權協同運用,積極推動創新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產業化;有效管理知識產權的轉讓、許可、輸出和引進,開展知識產權投融資活動;加強商標運用,創建企業品牌,實現和提升企業知識產權價值。
4.4有效防衛
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防衛體系,制定切實有效的防衛措施。尊重、合法使用他人知識產權,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規則,保障企業和權利人合法權益。
5基礎管理
5.1機構管理
5.1.1設置機構
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業務,或根據企業實際確定企業研發、技術、生產經營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開展知識產權業務,或根據需要委托專業機構代管;企業可配備專、兼職知識產權工作人員。
5.1.2管理者職責
企業最高管理者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通過以下活動實現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1)制定知識產權方針;
(2)確定知識產權目標;
(3)明確知識產權管理的職責和權限,確保有效溝通;
(4)確保資源的配備;
(5)組織管理評審。
參見[GB/T29490-2013 GB/T29490-2013 5.1]
知識產權分管負責人職責如下:
(1)負責制定企業知識產權發展規劃;
(2)負責策劃建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并推進實施;
(3)負責對企業知識產權各項工作的審查、監督和批準實施;
(4)負責企業重大知識產權事務的處理;
(5)負責協調企業內外有關知識產權工作;
(6)及時向最高管理者報告有關工作信息。
管理機構職責:
參見[GB/T29490-2013 5.4.2]
5.2制度管理
企業根據需要可制定專門或綜合性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企業各類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在主要環節和流程上協調有序。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體系完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1)知識產權議事決策制度;(2)知識產權信息利用制度;(3)知識產權獎懲制度;(4)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制度;(5)知識產權文件檔案管理制度;(6)技術合同管理制度;(7)知識產權交易管理制度;(8)知識產權工作考核評價制度;(9)知識產權評估制度;(10)知識產權權屬管理制度;(11)知識產權保密制度;(12)知識產權風險管理制度;(13)專利管理制度;(14)商標管理制度;(15)著作權管理制度;(16)商業秘密管理制度;(17)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管理制度;(18)其他知識產權相關管理制度。
5.3人力資源管理
5.3.1知識產權普及教育
企業定期對員工提供必要的知識產權普及教育。
企業對新入職員工提供知識產權入職教育。
企業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內容至少包括知識產權基本知識、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5.3.2知識產權培訓
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內部培訓制度,針對企業內部不同部門及崗位,確定應具備的各種知識產權知識及技能,制定合適的培訓方案。
企業應對管理層開展知識產權教育和培訓,提高企業管理層知識產權意識和能力。
企業應對相關業務人員開展知識產權業務培訓,確保研發、營銷等相關人員具備知識產權業務知識,使其了解其工作與實現知識產權管理目標的關系;確保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的知識、技能和經驗達到本指南的要求。
企業應培訓知識產權專職人員,使其了解:(1)知識產權相關法律;(2)知識產權申請程序、救濟方式、侵害鑒定、訴訟仲裁、授權協議;(3)知識產權風險規避;(4)知識產權評價;(5)知識產權信息安全管理等。
企業應積極組織、參與知識產權論壇或活動,鼓勵員工參與知識產權實踐,增加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等相關事務的實際經驗。
5.4財務管理
5.4.1經費保障
企業應根據不同發展階段和規模水平等實際情況為知識產權工作提供相應的經費預算,一般按企業研發經費的1%~5%預算。預算包括日常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預算。
企業應提供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經費保障,經費用于企業知識產權申請、注冊、登記、維持和訴訟等事務,用于企業知識產權工作機構的人力成本、宣傳培訓、設備添置和日常開支等工作。
企業建立專項經費保障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知識產權數據庫建設、知識產權預警分析、重大知識產權并購、海外知識產權布局等。
5.4.2經費管理
企業應嚴格知識產權經費的管理,規范政府財政性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使用,必要時提供專項審計報告。
5.5合同管理
企業應加強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管理:(1)應建立健全合同審核機制,在合同簽訂流程上建立知識產權審查環節,并形成記錄;(2)對檢索與分析、預警、申請、訴訟、侵權調查與鑒定、管理咨詢等知識產權對外委托業務應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知識產權權屬、保密等內容;(3)在進行委托開發或合作開發時,應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知識產權權屬、許可及利益分配、后續改進的權屬和使用等;(4)承擔涉及國家重大專項等政府支持項目時,應了解項目相關的知識產權管理規定,并按照要求進行管理。參見[GB/T29490-2013 7.5]
企業應與入職員工、有關合作單位簽訂保密合同,確保企業的商業秘密得到有效保護。保密合同應清楚列明商業秘密范疇、用途與使用條件、保密義務內容、保密期限、保密津貼、違約處理等內容。
企業對新入職員工開展知識產權盡職調查,對于研發、生產、銷售等與知識產權關系密切的崗位,要求新入職員工簽訂知識產權聲明文件;對于涉及企業核心知識產權的在職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離職員工進行相應的知識產權事項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