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華知識產權資訊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 2003年9期(總第15期) 2003年10月8日 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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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導讀
★"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及商標權案 一審被判侵權成立 ★美國道瓊斯侵犯中國書法家著作權 賠償人民幣40萬元 ★用他人用戶名及密碼上傳網頁而覆蓋他人網頁 判為不正當競爭 ★配方、配比相似 構成專利侵權 ★三起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侵權案結案 權利人獲勝
"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及商標權案 一審被判侵權成立
本案原告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TS)、美國研究生入學管理委員會(GMAC),被告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案由是侵犯著作權及商標權。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一審判決。 原告ETS、GMAC分別設立于美國新澤西州和弗吉尼亞州,開發了TOEFL、GRE及GMAT考試,并將其開發的53套TOEFL試題、45套GRE試題、23套GMAT試題在美國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同時以"TOEFL"、"GRE"、"GMAT"作為商標在中國核準注冊。 因被告新東方學校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復制上述試題,兩原告認為侵犯其著作權及商標權,遂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試題在美國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疇。被告新東方學校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復制上述試題,并將試題以出版物的形式通過互聯網等渠道公開銷售,侵害了ETS、GMAC的著作權。 同時,ETS、GMAC已將"TOEFL"、"GRE"、"GMAT"作為商標在中國核準注冊,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ETS 、GMAC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綜上,該院判令新東方學校立即停止侵犯原告TOEFL、GRE、GMAT試題著作權的行為,并將所有的侵權資料和印制侵權資料的軟片交法院銷毀;立即停止侵犯ETS、GMAC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在《法制日報》上向原告ETS、GMAC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因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賠償原告ETS經濟損失人民幣89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人民幣953,000元,賠償原告GMAC經濟損失人民幣41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人民幣63,000元。
美國道瓊斯侵犯中國書法家著作權 賠償人民幣40萬元
本案原告關東升,被告美國道瓊斯公司(DOWN JONES COMPANY,INC),案由為侵犯著作權。2003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權,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5,684元。 原告關東升系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曾于1994年為被告道瓊斯公司總裁康彼得先生題寫了具有獨特風格的"道"字,并題寫"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康彼得先生正"作為落款。后原告得知道瓊斯公司未經其許可將該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商業標識,運用范圍包括網絡、報紙廣告、圖書、戶外廣告、公司簡介、各種宣傳材料等,遂于2003年3月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人民幣500萬元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1994年所書寫的"道"字為書法藝術創作成果,屬于書法作品。原告作為創作者,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道瓊斯公司雖然受贈獲得該作品的原件,并未獲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不能據此認為原告已許可其將該作品作為商業標識使用。因此,道瓊斯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其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由于其在以商業標識方式使用原告作品過程中,未給原告署名,同時將原告書法作品的題跋、落款、名章、閑章刪去,構成對原告署名權、修改權的侵犯。 對于原告索賠數額,法院認定為過高。但原告因道瓊斯公司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及道瓊斯公司因此所獲得的利益均不能確定,應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另外,雖然原告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但未能就此提供相應證據,故不予支持。
用他人用戶名及密碼上傳網頁而覆蓋他人網頁 判為不正當競爭
本案原告南通豪達電器有限公司,被告江蘇浩大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案由為不正當競爭。本案一審法院為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0年11月,通州市通達電氣成套有限公司通過東方網景在國際互聯網上成功注冊域名www.hao-da.com。同年12月,通達公司制作了包含企業簡介、產品介紹、網上訂單等內容的網頁,并按照東方網景提供的用戶名及密碼將網頁上傳至上述域名下。2001年6月,通達公司兼并南通豪達電器集團公司,并更名為南通豪達電器有限公司。www.hao-da.com域名由豪達公司繼續使用。 2002年7月,浩大公司注冊域名www.haodacopper.com。在未取得東方網景提供的用戶名及密碼的情況下,浩大公司的網頁制作人以 "haoda"為用戶名和密碼,按照東方網景網站公布的上傳方法進行網頁上傳,并因此覆蓋了豪達公司的網頁,造成訪問豪達公司網址的客戶實際瀏覽到的是浩大公司的網頁內容。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5,000元。被告浩大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對其錯誤上傳行為存在明顯過錯;雙方的經營范圍中均有金屬材料銷售的經營項目,雙方存在競爭上的利益沖突,且認定是否構成競爭關系以及判定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應以經營范圍是否相同為限。被告的錯誤上傳行為客觀上使豪達公司喪失了網上交易機會和客戶,妨礙了豪達公司通過網絡進行經營、宣傳和提升企業形象等,因此,被告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故于2003年8月15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配方、配比相似 構成專利侵權
本案原告徐大明,被告北京中技長風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案由為專利侵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7日做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不得實施"辨鈔藥水"專利技術,并賠償原告兩萬元經濟損失及2000元因案件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 1997年5月,原告徐大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種名稱為“辨鈔藥水”的發明專利。2002年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授予該項申請專利權。2002年5月,徐大明購買了被告北京中技長風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對外銷售的一種名為“神奇驗鈔筆”的產品,發現筆中驗鈔液的配方與自己發明的配方如出一轍,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1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享有的"辨鈔藥水"的專利保護范圍體現為制造辨鈔藥水的配方和配比。被告在其制造、銷售的驗鈔液中使用的配方及配比已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三起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侵權案結案 權利人獲勝
200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三起涉及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侵權糾紛案進行了集中宣判。 原告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美國公司,就涉案的五種計算機軟件3ds Max 3.0、3ds Max 4.0、3ds Max 5.0、AutoCAD 14.0、AutoCAD 2000在美國進行了版權注冊。2002年4月23日和2003年10月11日,北京市版權局執法人員在對被告北京龍發建筑裝飾工程公司的九個經營網點使用計算機軟件的版權狀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安裝并使用上述軟件。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依法享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侵犯。遂判決被告龍發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49萬元,訴訟合理支出32250元。 1999年,原告方正公司和紅樓研究所開發出方正世紀RIP 2.1軟件。后發現被告浩日德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的一臺與照排機相連接的電腦中非法安裝和使用了上述軟件,進行商業性使用。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方正世紀RIP 2.1軟件享有著作權,浩日德公司不能提供其持有該軟件的合法來源,亦不能證明其使用該軟件經過合法授權或有合理的理由,因此,應認定其使用的相關軟件為侵權復制品。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萬元,訴訟合理支出3500元。 北京恒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因涉嫌侵犯方正公司、紅樓研究所對方正世紀RIP 1.5軟件的著作權,被北京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賠償原告方經濟損失10萬元。恒藝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第二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經審理認為,恒藝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使用涉案軟件有合法來源,故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駁回恒藝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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