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jjbaobei求助:甲乙共同組建一公司A,其中甲占有5%的股份,乙占有95%的股份,甲為公司A法定代表人,現此公司A又投資到另一家公司B,占有一定份額的股份,現甲(公司A法定代表人)在未經乙同意的情況下把公司A在公司B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并且已經在工商部門作了變更登記,請問甲的這種行為是否合理,有無違反法律之處?
北京楊文戰律師解答:A公司在B公司中的股份由A公司處分。除非乙能找到甲侵犯公司利益的具體證據,否則很難主張什么。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由于A公司是B公司的股東,有權根據法律規定轉讓股權,至于甲未經乙的同意以A公司的名義將該股權轉讓的行為是否違法,可以這樣去分析:(1)A公司的章程或者甲乙的股東協議是否約定該行為需要經過乙的同意,或者說需要作出股東會決議,如果沒有約定的,則難以認定該行為違法;(2)看甲轉讓了該股權所得的收益,例如:如果賤賣,則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如果公飽私囊則同樣損害公司的利益,都是違法行為。
再咨詢:這種股份轉讓是否屬于公司重大決策,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是否可以直接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而認定甲的行為違法,而不一定必須在章程里體現,這是否屬于股東的基本權利?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再解答: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為股東會的法定職權,無需公司章程另行約定。至于A公司投資成立B公司是否可以認定為該項職權呢?公司法并沒有作出解釋,從字面上理解,應當包括該項內容,因為股權投資和股票投資等都屬于“投資計劃”范疇內的事項。若從這個角度出發,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認定甲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可以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對于損害的事實,舉證上可能會有難度)
再咨詢:是否還可根據新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認定甲的行為違法,乙作為公司股東享有以上法定權利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再解答:以上條文是相配套的。
再咨詢:現在甲已經在工商局辦理了變更登記并得到審批,請問工商局在本案中是否有違法之處?我們國家現在有相關法律來約束工商行政部門的行為嗎?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再解答:公司A在公司B的股權轉讓,工商局并不要求提交公司A的股東會決議,也就是說工商局并不審核公司A是否作出了股東會決議。該局僅審核該股權轉讓所需要的文件,包括:公司B的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B的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報告、修訂后的公司章程等。如果甲的操作符合工商局的要求,則難以認定工商局有過錯,無過錯則無須承擔責任。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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