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藍山微苦咨詢:外商投資公司(有限責任)之間合并,按照01年出的規定,合并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則新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來的兩個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
可是,如果其中的一個公司是另外一個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如果還是依照上面的規定的話,從財務角度來說,是不可理解的。假設A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B公司為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500萬,現在A吸收B,合并,合并后的注冊資本到底是多少?
1000萬?理由是B公司是A公司出資設立的,B公司的權益是完全體現在A公司的賬上的,而且公司法對于股份公司的合并有明確規定,A回購其投資B的股份后合并,是可以注銷回購的那部分的。但有限公司是否參照股份公司執行呢?
1500萬?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很容易得出這個結論,打電話到工商,外資咨詢,含糊其詞的答復也是這樣的,可是總覺得別扭啊!
延伸出去,如果B公司中A公司占了50%的股權,即A是B的股東之一,AB合并的時候,注冊資本又是怎樣計算的呢?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將兩個公司的注冊資本加起來就可以。根據公司法的理論,公司的注冊資本根本不能反映公司的實際資產狀況,注冊資本演變成了(或者實質上說是)一個“登記的數字”,實際上并沒有多大的意義。要真正反映的話,應當先將A、B公司的資產進行核算,核實其各自的凈資產,然后二者之和才能構成真正的“實收資本”。從投資權益上說,雖然B公司為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其全部的投資權益歸A公司,但是二者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實體,資產相互獨立。二者合并后B公司因被吸收而注銷,全部投資權益歸A公司的股東,因此,將二者的注冊資本進行相加,也未嘗不可,還是有一定道理的。同樣道理,若“如果B公司中A公司占了50%的股權”,那么二者合并后B公司還是要注銷,其全部資產納入A,這樣的話將二者的注冊資本進行相加,并沒有問題。此時A公司的股東應當向B公司中的另一方股東支付吸收其所享有的50%股權的對價,支付完對價之后,則享有了合并后的公司的全部投資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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