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公司設立糾紛(法律服務時報)

為公司法司法解釋出臺進言(三)

如何應對公司設立糾紛

本報實習記者 徐妤

提起公司設立糾紛,公司法領域的律師們都說,“太多了!”上海浩華律師事務所的楊春寶律師說,如果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司法行為,現行公司法上的公司的設立,成本太高,效率太低。公司設立的各個環節,出資、驗資、評估、工商登記,程序復雜,關系復雜,容易產生各種各樣的糾紛,而且糾紛出現了之后,法律上明確的救濟較少。

楊律師還談到,因為立法與現實有差距,實踐中便出現了很多變通做法,比如說上海有很多經濟小區,幫助創業者成立公司,他們聯合了會計師事務所,并不需要實際出資達到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公司便開始運行。這樣的情況下日后產生了糾紛,將是非常棘手、難以處理的。有的科技企業,大家因為有項目、技術才走到一起開公司,年輕人創業,貨幣資本很少,因為技術出資要評估作價,而且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操作麻煩,所以他們就一人出錢,大家約定出資比例,其實是埋下了日后糾紛的隱患。

北京中濟律師事務所的侯正良律師說,由于我國公司法所確立的公司設立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現實中關于公司設立的糾紛不斷,例如關于因發起人出資不實引起的糾紛;公司設立失敗引起的糾紛;公司成立后因不符合設立條件被否定法人人格引起的糾紛等等。司法解釋中是不是可以借鑒國外公司瑕疵設立制度,制定一整套明晰的操作規則應對這些糾紛呢?

為此,筆者專門采訪了北京大學的劉凱湘教授。

劉教授首先指出,我國現行公司法中對公司設立這一部分規定的太少,幾乎沒有什么具體規定。公司設立這方面內容需要更多更細的條款加以調整,以明確各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為公司設立是個漫長復雜的過程,涉及多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例如發起人之間的關系,公司與第三人的關系,發起人與公司的關系等等。從行為的性質看,設立行為本身是個民事行為,還涉及公司登記、審批等行政行為。立法上應對履行這些關系的主體分別規定行為規則。

關于在設立糾紛中如何分清責任的問題,劉教授說,設立糾紛中的責任有兩個層面。第一層面是發起人之間可能產生的違約責任、公司對債權人的責任、發起人對公司的責任等,比如發起人濫用公司名義,簽訂了很不利的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情況。總之,不同的主體承擔不同的責任,不同的情況適用不同的救濟。這些都對司法解釋提出了細化操作規定的要求。

另一層面是相關行政機關,即公司設立過程中的審批、登記機關的責任問題。比如說審批機關該批的不批,故意拖延,延誤了公司的商業機會,反過來卻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當然,這種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在公司法中直接予以救濟,對行政機關違法審批的行為確立責任,規定行政機關的賠償,更為直接簡捷,可以提高效率。

劉教授認為,即將出臺的司法解釋一方面要填補漏洞,細化規定,對公司設立行為在實體規定上進行規范。另一方面,不能忽略程序性問題。如違法設立了公司,利益關系人以何者為被告,是公司本身還是發起人個人,還有訴訟管轄地、訴訟時效等等。具體而言,借鑒西方公司法中設立無效制度,公司設立瑕疵制度的相關規定,都是可行的。

在理念上,公司法應該以鼓勵創業、鼓勵交易為原則,盡量不要采取太嚴格的規定。比如我們現行法律中采用的法定資本制,規定了相當高的最低注冊資本額,還要求實繳資本,資本維持不變,實踐已經證明這種做法弊多利少。不合理的規定有可能妨礙了投資,也有可能造成資本閑置,還有可能引發許多的虛假操作。所以說這樣的規定太嚴格,不符合現實情況,在司法解釋中可以根據現實情況加以修正和突破。

(本文轉載自《法律服務時報》2003年3月21日服務在線版,作者:徐妤)

最后編輯于:2019-06-02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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