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期限如何確定?

法律橋網友Avex咨詢: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同時根據《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千萬美元。 那么外商設立注冊資本為三千萬美元的投資性公司的,只需要在2個月內交納三千萬美元的20%即可呢,還是必須全額交納(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三千萬美元?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目前,一般的外商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適用公司法,就外商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問題,應當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意思是外商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不得低于三千萬美元。至于首次出資問題,根據公司法“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也就是指外商投資性公司的首次出資不得低于三千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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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2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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