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yore101咨詢:請問有辦法將顯名股東的所有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實際出資人嗎(股權轉讓除外,因要求公司需為內資公司,而實際出資人為外籍人士)?雙方協議可以嗎?該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可對抗第三人?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不應當理解為“轉讓給”實際出資人,實際應為由實際出資人享有顯明股東的權利并承擔其義務的問題,既然一個是顯名一個是隱名,故此不應當考慮股權轉讓的方式,如此操作其結果只能是將“隱名者”“顯名”而已。提到的雙方協議的方法乃通常方法,有的簽的合同為“掛名股東協議書”,有的稱為“委托投資協議書”,二者有一定的區別,但實質意義差不多,協議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再咨詢:該協議在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嗎?該協議所生之訴訟能否在國外執行呢?如果這個外國人出資金不足,那么登記的中國人是否要補充出資?合同是否應當約定該實際出資的外國人人對該公司擁有所有權及經營權?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
1、正如你所陳述,該協議在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提問中提到該協議所生之訴訟能否在國外執行的問題,對此問題分析如下:首先,合同中可以約定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一旦涉訴則應當提交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并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的簽訂地為某某市某某區。另外,由于該公司為該外國人之財產,現在登記在中國人名下,因此只存在該外國人擔心自己的財產被占的可能,如果涉訴,則中國人可以考慮變賣其在公司中的股權來實現債權,并且只有在無法找到該外國人在中國國內的財產的情況之下才涉及到交由外國法院執行,此操作乃根據中國跟該外國之間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進行。對于提到的如何使該合同具有可執行性的問題:解決辦法就是查清楚該外國人在中國大陸的財產狀況以便執行。
2、關于該外國人出資瑕疵的問題,存在的責任就是“補充出資”,也就是說中國人受到牽連的就是承擔補充出資的責任,對此問題及提到的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護中國人的利益問題,分析如下:首先可以要求該外國人補充出資以免后患,另外可以在合同中增加約定,若因為該外國人沒有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履行實際出資人所應承擔的各種責任或有其他違法行為而讓中國人受到損害的,則中國人可以就該損失要求該外國人給予賠償。
3、關于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該實際出資人對該公司擁有所有權及經營權的問題,回答是肯定的。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落實到實處:例如,該中國人是否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務,若是,則應當如何監控該中國人,此為關鍵因素,否則僅僅有紙上的文字是沒有意義的!例如可以約定:該中國人不得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不得參與決策,而只能根據外國人的指示來執行),或者公司的人員的招聘與解聘、公司的支出、收入等等均不得由該中國人經手,未經外國人簽字不得執行,并落實到實處!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同時跟該中國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并做好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等文件,只要一旦該中國人不聽話,則立即將上述文件提交到工商局辦理股權轉讓的過戶手續,將登記在該中國名下的股權轉登記在別的中國人名下,將該中國人踢出局!(哈哈,寫到這里,我都不知道我現在是在幫誰?兵是我,賊也是我,我一世英名,毀在這里啦!)
再咨詢:一旦發生對第三方的責任,應該是由顯名股東承擔第一位的責任后再向隱名股東追訴由隱名者承擔全部責任,還是由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發生境外訴訟,該協議需要進行公證嗎?抑或其他手續?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不必承擔連帶責任;公證只是加強了協議的公信力,與境外訴訟無關;手續問題上面的解答已有涉及。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名義出資人和實際出資人的責任如何劃分?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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