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云海公司(乙方)于1999年8月15日與市人印廠(甲方)簽定海天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乙方經理)聯營合同,其甲方以房屋320平方米入股,乙方以對該房屋的裝修及音響、空調等設備和流動資金入股,因娛樂場所經營的特殊性,雙方協商,甲方不參與經營,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八萬元利潤,由于甲方自身經營情況惡化,于2001年1月18日,將甲方所有資產(其中含投入娛樂公司的房產)包括債權債務與建新房地產開發公司(丙方)以3600萬元進行資產置換,并注明由丙方取得了娛樂公司原甲方的股份(未通知乙方)。在2001年8月15日,經丙方建議由甲乙雙方簽定解除聯營合同,由丙方與乙方簽定聯營合同。但在甲乙方簽定解除聯營合同后丙方卻只愿與乙方簽定房屋租賃合同,對此,乙方認為不妥,因此造成糾紛。2001年10月15日,丙方以乙方不履行租賃義務為由將乙方告上法庭。乙方認為,1、甲方投入的房產已屬娛樂公司資產,甲方只持有股權而無權單方面處理娛樂公司資產;2、2001年8月15日甲乙方簽定解除聯營合同時,乙方并不知道甲方已失去娛樂公司的股東地位(甲方股權已隨資產置換轉移給丙方),其簽定的解除聯營合同無效,娛樂公司的股東應為乙方和丙方,聯營關系依然存在。
請問:丙方和乙方的聯營關系是否存在?如要解除聯營合同,丙方是否應賠償乙方損失。
答:
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第五十二條規定,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聯營企業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根據甲乙之間的約定,似乎應屬合伙型聯營。但還得看是否經工商登記及合同是如何約定的。若屬合伙型聯營,根據合伙的基本精神,應當不存在股權轉讓的問題,也就是說丙無法替代甲,不能繼承甲的權利義務,合伙在甲出讓其資產時即已終止。乙的損失應當向甲主張。
從另一角度看,如果該聯營體未經工商登記,則該合同可以理解為名為聯營,實為租賃,也就是丙的主張。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乙只有主張租賃的權利,而沒有要求聯營的權利,然而,丙顯然已經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剝奪了乙的租賃權,因為甲乙已經解除了聯營合同。
楊春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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