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如何制定章程(2006)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然而很多創業者在設立公司時多委托公司登記代理機構代辦設立手續,而登記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就是盡快完成公司的設立登記,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就公司章程的制定對創業者進行必要的指導,因而他們通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羅列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并無針對性的規定,以至創業者產生糾紛時無章可循。也有很多創業者在創業之初滿腔熱情,創業伙伴之間非常團結,認為所有問題均能通過協商解決,因而不注意章程的制定,隨著時間的推移,無論是公司獲得長足的發展還是陷入了困頓,創業者的心態必然發生變化,一定會在某些問題上存在分歧,此時才會發現公司章程并沒有就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也沒有規定解決糾紛的機制,糾紛因此無法解決。懸而未決的糾紛又必然成為公司正常運作的有形無形的障礙。因此,在公司創立之初,制定一份適用性強的章程非常重要。

新公司法不僅僅在制度創新方面大大促進創業,而且賦予創業者較大的自由度,在許多方面允許創業者通過章程自由約定,因此,制定一份針對公司實際的章程就顯得更加重要。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名稱應當在設立之前向當地工商部門查名并進行預先核準登記,該名稱可以保留六個月。住所登記需要提供房地產權證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二)公司經營范圍。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公司經營范圍用語需經工商部門審核,并經工商登記確認。

(三)公司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應當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除此之外,還應當詳細規定股東的權利,包括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以及知情權等權利。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應當包括股東各自的出資額及所占比例、分批出資的安排以及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評估作價的方式、方法,約定出資方式時應當注意可以作價出資與不能作價出資的種類。另外還可以約定利潤分配的辦法和股東分取紅利的方法、認繳新增出資的方法、股權轉讓的規定以及自然人股東死亡后股權的處理等等。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應當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經理的職權(特別是對于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以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借款的數額、合同的數額、支出的數額等應當明確批準權限);詳細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召集召開程序、表決方式以及僵局處理辦法;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規定監事會中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的比例;等等。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董事長,但公司法允許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通常可以包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勞動用工制度以及解散、清算辦法等等。

(本文發表于《科技創業》2006年第1期)

最后編輯于:2018-10-1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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