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songshu咨詢:我所在的公司為一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發起人為自然人股東2人,其中董事長徐占有股份75%,徐同時兼任公司的總經理,并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一股東李占股份25%,擔任公司副總經理,主管工程方面工作,公司另外聘請一名常務副總經理程。
現在公司要投資成立自己的物業管理公司,由現在的房產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來投資,比例為100%,按新公司的規定,應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不需要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那么新公司的股東就是作為企業法人的房產公司,另外新公司設執行董事1人,監事1人。
而徐對新公司的設立思路如下:讓程來擔任新公司的法人代表。
我正在編寫新公司的章程,及辦理相關手續,遇到的問題是:
1、在新公司的股東手冊中,股東寫企業法人-房產公司,還是房產公司的股東徐、李二自然人并按原來的股份比例分配。按一人有限公司的定義,理應為企業法人,但這樣的話,在新公司的文件中,怎么顯現徐、李二人的股份比例?
2、執行董事與法人代表必須是一人嗎?如果是,那么程就會必須是新公司的執行董事兼法人代表,而新公司法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這是否意味著股東讓程來當執行董事是行不通的?
3、公司既然沒設股東會,那么法人代表的任免機構是新公司還是新公司的股東會?
上海楊春寶律師解答:企業法人是新公司的股東,徐、李二人沒有股份,他們只是間接持股。執行董事與法人代表通常指同一人。新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由股東行使。
songshu再咨詢:您說:“執行董事與法人代表通常指同一人”,那么由此看來程就應該是執行董事兼法人代表,而新公司法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這是否意味著股東只能從股東里選取董事,而程不是股東,因而程是不能被股東(會)選為執行董事的呢?您說:“企業法人是新公司的股東,徐、李二人沒有股份,他們只是間接持股”,那么徐、李二人作為新公司的間接持股人,對新公司做決策等行使股東權利和職權時,是否要通過股東會議的形式來解決并作出決議呢(而新公司是沒有設立股東會的)?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
1、在新公司的文件中無須顯示徐、李二人的股份比例,因為新公司的100%股權都是房地產的,徐、李二人沒有出資,不是股東(股東只有一個,房產公司),沒有任何股份。
2、法律沒有規定執行董事與法人代表必須是一人。該法條并沒有規定“只能從股東里選取董事”,你的理解有誤。因為董事由股東提名,然后由股東進行投票選舉產生,股東可以提名自己的員工或者外面聘請的人來給大家投票選舉。現在新的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那么可以用房產公司的名義選舉程當執行董事,并且兼任法人代表或者不兼任法人代表,因為法人代表還可以由經理擔任。
3、新公司只有一個股東,房產公司作出的決議為股東決議(替代“股東會決議”這個說法),公司不存在股東會,徐、李二人不是股東,公司也沒有股東會可供參加。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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