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眾所周知,盡職調查是投資機構在進行項目投資時的必經步驟,通過充分、完善的盡職調查,投資機構可以發現擬投項目存在的可能影響投資的重大問題,因此對投資決策而言至關重要。然而在商業實踐中,一些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投資機構往往對盡職調查草草了事,有的只重視業務盡職調查或者財務盡職調查而忽略法律盡職調查,因而面臨極大的投資風險。對此,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19年6月24日發布了三份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細則,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細則》(以下簡稱“PPP盡調細則”)、《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細則》(以下簡稱“應收賬款盡調細則”)和《融資租賃債權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細則》(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債權盡調細則”),旨在規范該等業務的管理人和中介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對擬投項目進行盡職調查的行為。楊春寶律師團隊特以圖片形式介紹這三份細則的主要內容,以期為廣大相關從業人員提供有益參考。
結語
除了上述內容之外,PPP盡調細則還規定,針對PPP項目實施中可能發生的包括現金流回收低于預期,社會資本方或政府方發生重大違約,政治或自然不可抗力事件,政府方單方面決定接管、變更、終止項目等影響PPP項目建設、運營以及社會資本方獲得投資回報的情形,盡調結論應充分支撐管理人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終止項目發行,為專項計劃設置相應的風險緩釋條款以及其他可維護專項計劃資產安全的措施。此外,如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產品投資標的涉及PPP項目相關基礎資產的,其盡職調查同樣適用該三大盡調細則。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三大盡調細則均強調了律師在相關盡職調查工作中所應扮演的重要角色,在PPP盡調細則、應收賬款盡調細則和融資租賃盡調細則中分別提及“律師事務所”16次、10次和12次,由此可見,監管層十分重視律師在項目盡職調查中所應起到的作用。因此,我們強烈建議相關投資機構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充分的法律盡職調查,并在作出投資決策(尤其是針對較難把控投資風險的項目)前,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盡可能做到合法、合規,以符合監管層日益嚴格的監管要求,同時也能夠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潛在的項目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