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中國證監會于今年7月發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出臺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1-3號》;其中,3號規范為針對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1](以下簡稱“產品”)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3號規范”)。本文擬通過對《暫行規定》和3號規范的相關規定進行梳理和歸納,從而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未來進行產品結構設計和起草相關交易文本提供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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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 《暫行規定》 | 3號規范 | |
遵循“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將產品與其他融資行為進行嚴格區分 | 不得提供保本保收益[2]; ? 產品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法定標準[3]。 | (一)收益同享、虧損共擔; (二)可約定同時適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擔虧損的比例; (三)不得約定單方面保障優先級投資者收益; (四)資產管理人可先行承擔虧損,但不得獲取超額收益[4]。 | |
不同類別產品的杠桿倍數限制: (一)股票類、混合類:1倍; (二)固定收益類產品:3倍; (三)其他類產品:2倍。 | 明確產品類別,約定相應投資范圍及投資比例、杠桿倍數限制[7]。 | ||
進行信息披露[8] | 披露和揭示風險、收益分配、風控措施。 | 無相關內容 | |
防范產品嵌套投資風險 | 向下穿透核查 | 穿透核查產品投資標的,并禁止產品嵌套投資其他結構化金融產品劣后級份額[9]。 | 投資其他金融產品應向底層穿透審查,最終投向須符合《暫行規定》在杠桿倍數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10]。 |
向上穿透核查 | 無相關內容 | 結構化金融產品不得作為委托資金,通過嵌套資產管理計劃的形式,設立不合規產品;不得配合明知其屬于結構化金融產品的委托資金進行止損平倉等保本操作[11]。 | |
禁止第三方機構及其關聯方投資產品劣后級份額 | 第三方機構及其關聯方不得投資于產品劣后級份額[12]。 | 產品投資者不得直接或間接影響資產管理人投資運作(提供投資建議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同時認購優先級份額的情況除外)。 | |
向投資者進行產品推介 | 不得向投資者宣傳產品的預期收益率[13]。 | 可通過業績比較基準向優先級投資者進行產品推介,應同時說明業績比較對象、業績比較基準測算依據和測算過程等[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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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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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要點為我們對《暫行規定》和3號規范中針對產品的相關規定進行的梳理。除此之外,《暫行規定》還明確,必須對產品劣后級份額認購者的身份及風險承擔能力進行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在產品名稱中應包含“結構化”或“分級”字樣;同時還規定了產品的投資杠桿上限,即,產品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40%,非結構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即“一對多”)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200%。值得一提的是,《暫行規定》和3號規范均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納入了監管范圍,即,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在發行產品的過程中,也應嚴格遵守《暫行規定》和3號規范的相關規定,在有效防范相關業務風險的前提下,合法、有序地設計并發行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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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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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寶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楊律師為國際知名出版物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薦律師,并入圍Finance Monthly“2016中國公司法律師大獎”,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復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并購和基金,TMT,房地產和建筑工程,知識產權,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電郵:chambers.ya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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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瑱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律師在執業前從事企業管理工作十多年,具備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同時也積累了非常豐富的企業運營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孫律師執業領域為:投資并購、私募基金和資本市場。電郵:sun.zhen@dentons.cn
[1] 《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涉及的相關術語釋義如下:(一)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存在一級份額以上的份額為其他級份額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由資產管理合同另行約定的資產管理計劃。
[1] 《暫行規定》 第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合同中約定計提優先級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后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級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級收益等。
[1] 《暫行規定》 第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七)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140%,非結構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即“一對多”)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 200%。
[1]3號規范 一、嚴格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原則設計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所謂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是指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產生投資收益或出現投資虧損時,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享受收益或承擔虧損,但優先級投資者與劣后級投資者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約定享受收益和承擔虧損的比例,且該比例應當平等適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擔虧損兩種情況。
二、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合同中不得約定劣后級投資者本金先行承擔虧損、單方面提供增強資金等保障優先級投資者利益的內容。
三、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根據投資標的實際產生的收益進行計提或分配,出現虧損或未實際實現投資收益的,不得計提或分配收益。
四、資產管理人可以按照《暫行規定》要求,通過以自有資金認購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先行承擔虧損的形式提供有限風險補償,但不得以獲取高于按份額比例計算的收益、提取業績報酬或浮動管理費等方式變相獲取超額收益。
五、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將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異化為優先級投資者為劣后級投資者變相提供融資的產品。
[1]《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涉及的相關術語釋義如下:(三)股票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類資產比例不低于80%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
(四)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于銀行存款、標準化債券、債券型基金、股票質押式回購以及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資產比例不低于80%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
(五)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包含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類資產,但相關標的投資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相應類別標準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
(六)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投資范圍及投資比例不能歸屬于前述任何一類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
[1]《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涉及的相關術語釋義如下:(二)杠桿倍數=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若存在中間級份額,應當在計算杠桿倍數時計入優先級份額。
[1] 3號規范 六、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合同中應明確其所屬類別,約定相應投資范圍及投資比例、杠桿倍數限制等內容。
[1]《暫行規定》 第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三)未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結構化設計及相應風險情況、收益分配情況、風控措施等信息。
[1] 《暫行規定》 第四條(五)通過穿透核查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標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嵌套投資其他結構化金融產品劣后級份額。
[1] 3號規范 六、合同約定投資其他金融產品的,資產管理人應當依據勤勉盡責的受托義務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審查義務,即向底層資金方向進行穿透審查,以確定受托資金的最終投資方向符合《暫行規定》在杠桿倍數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1] 3號規范 六、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以規避《暫行規定》及本規范要求為目的,故意安排其他結構化金融產品作為委托資金,通過嵌套資產管理計劃的形式,變相設立不符合規定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或明知委托資金屬于結構化金融產品,仍配合其進行止損平倉等保本保收益操作。
[1]《暫行規定》 第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委托個人或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為其提供投資建議,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職責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六)第三方機構及其關聯方以其自有資金或募集資金投資于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劣后級份額。
[1] 《暫行規定》第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相關銷售機構不得違規銷售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存在不適當宣傳、誤導欺詐投資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十)向投資者宣傳資產管理計劃預期收益率。
[1] 3號規范 七、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可以通過業績比較基準形式向優先級投資者進行推介,但應同時說明業績比較對象、業績比較基準測算依據和測算過程等信息。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業績比較對象應當與其投資標的、投資策略直接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