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橋網友無所畏咨詢:我單位是一個集團企業,最近因為企業見內部融資問題想請教你有關的法律問題.請問集團核心企業貸款給下屬控股企業,這種企業間的貸款合同是否有效?他們之間的借款算不算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

有關司法解釋好象說企業間的借貸違反了國家的金融法規,是無效的合同,利息也要追繳,但是國稅發[2000]84號文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這條規定又好象允許企業間進行借貸,請問應對以上法律規定如何理解呢?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1、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理由如下:(1)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61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2、稅務問題:由于合同的效力如何,應當由法院來進行認定(要在訴訟中來作出裁定)。因此,如果企業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并且按照合同來履行了義務,那么盡管該行為是無效的,但在兩企業之間便成為了一種借貸的事實狀態,稅務只是依據已經發生的事實來進行稅務上的征收,稅務機關不是認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機關,換一句話說其征稅行為也并不等于認定該借款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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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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