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發布年度知識產權民事典型案例

  日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2011年度江蘇十大知識產權民事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這十大案例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和不正當競爭等各個領域。在這些案例中,原告或被告在市場上大多有較高的知名度,社會關注度較高,而且多數案件為疑難、復雜案件,專業技術性強,有些案件中涉及的問題在法律規定上尚屬空白。這其中一些案例在全國法院中屬于開創性的判決,具有重要的典型意義。


  1.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昆山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笑巴喜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漢儀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創作完成漢儀秀英體字體,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注冊了4件含有“笑巴喜”文字的商標,其中“笑巴喜”文字與漢儀秀英體原始字稿中的筆畫特征相同,昆山笑巴喜公司與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外包裝上使用了上述注冊商標。法院認為:涉案秀英體字庫中的每個單字都是用經過設計者設計的線條和結構構成的,具有獨特的藝術效果和審美意義,體現了設計者的獨創性。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注冊的商標文字部分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秀英體,應共同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一審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訴。該案的判決有效回應了文化產業發展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新需求和新期待。


  2.葉根友訴無錫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電通廣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著作權財產權糾紛案


  2007年,葉根友創作完成了“葉根友毛筆行書字體”作品,并在新浪網等網站提供下載服務。無錫肯德基公司委托電通上海分公司進行“2010年春節”活動畫面設計,電通上海分公司使用了從網上下載的“葉根友行書字體”工具中的“新”、“春”、“快”、“樂”等7個字,葉根友將其訴至法院。法院認為:葉根友已以“免費軟件”的方式發布其行書字庫,公眾有權使用該字庫。此外,在新春期間張貼春聯窗貼等系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葉根友的訴訟請求。


  3.廣州康威集團體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訴連云港市康猛貿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原告廣州康威公司系“KANGWEI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與被告連云港康猛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簽訂《特約經銷協議》。2009年底,廣州康威公司獲悉連云港康猛公司在其特約經銷店里經營假冒康威品牌的產品,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的關鍵在于簽訂的《特約經銷協議》中約定的侵權費能否作為確定侵權賠償額的依據。法院判決被告構成商標專用權侵權,《特約經銷協議》中作出關于經銷商因經營假冒商品需賠償一定款項的約定,正當合理。


  4.江蘇太陽雨太陽能有限公司訴漣水縣一太陽雨太陽能熱水器廠、朱延成侵犯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太陽雨公司分別擁有第3263481號太陽雨圖文組合商標、第5894332號“太陽雨”簡體文字商標商標權,被告漣水縣一太陽雨廠生產的產品包裝裝潢與太陽雨公司特有的產品包裝裝潢相似。太陽雨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法院判決被告構成侵權。本案中,原告太陽雨公司生產銷售的太陽能熱水器在國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一些不法商販絞盡腦汁攀附太陽雨公司和品牌的強大聲譽,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既擾亂了市場秩序,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5.上海梅思泰克生態科技有限公司訴無錫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原告梅思泰克公司于2009年5月獲準注冊“梅思泰克”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1類商品上,被告安固斯公司在搜索引擎“谷歌”上將“梅思泰克”4個字作為關鍵詞進行“選定”使用,并購買“谷歌”的競價排名服務,通過支付推廣費的形式,占據梅思泰克公司有關搜索結果的首位。梅思泰克公司訴至法院。法院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本案屬于一種新類型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被告購買搜索引擎的競價排名,占據他人注冊商標服務有關搜索結果的首位。被告行為客觀上會使搜索用戶認為被告公司與原告注冊商標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導致相關公眾在選擇商品時產生混淆和原告客戶的流失,應認定為商標侵權。


  6.優龍(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訴優龍(南通)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優龍北京公司系核定使用商品為涂料的“EURONAVY”圖形商標和“優龍”文字商標的權利人。被告優龍南通公司利用曾經與優龍北京公司有過短暫合作的事實,長期使用“優龍”字號,生產假冒“EURONAVY”圖形商標的涂料并對外銷售。優龍北京公司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優龍南通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優龍北京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侵犯了優龍北京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優龍南通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在雙方解除合作協議后,不按約恢復或變更企業名稱,繼續使用以“優龍”字號作為企業名稱,并在經營宣傳中進行虛假陳述,同時使用與優龍北京公司域名近似的域名,主觀上具有明顯“搭便車”的故意,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7.胡貝爾和茹納股份公司訴常州市武進鳳市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2000年,原告胡貝爾公司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同軸連接器”發明專利,目前該專利處于有效狀態。胡貝爾公司于2010年發現鳳市公司的SQMA產品結構與其專利中涉及緊固套的技術特征非常相似,故胡貝爾公司將其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除緊固套設置技術特征外,被控侵權產品的其他技術特征均與涉案專利相同。故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只需將另案專利與涉案專利中涉及緊固套的技術特征進行比對。法院最后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近年來,在專利案件審判中,功能性技術特征侵權判定一直屬于難點問題。本案在判決書中,詳細探討并歸納總結了功能性技術特征的侵權判定規則,厘清認識,明確了相應裁判尺度,推動了此類案件審判的實質性進步。


  8.拜耳先靈制藥股份公司訴南京仕浪藥業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拜耳先靈公司系專利號為ZL93100215.X的發明專利“喹諾酮甲酸和萘啶酮甲酸衍生物及其制法”專利權人。被告仕浪公司制造和銷售了鹽酸莫西沙星,并通過網站和行業展會公開招攬客戶從事許諾銷售。拜耳先靈公司認為仕浪公司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專利權,故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40萬元。本案為侵害化合物發明專利的涉外案件,專業技術事實認定十分困難。本案在審理中突破了原有的通過司法鑒定確認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化合物專利保護范圍的通常處理方法,通過對現有證據和文獻資料的充分分析和論證,直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降低了專利權人維權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


  9.鎮江唐老一正齋藥業有限公司訴吉林一正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一正集團吉林省醫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唐老一正齋”始創于清康熙初年,其精制的“一正膏”膏藥主治跌打損傷等病癥。目前,唐老一正齋公司的“唐萼樓肖像”商標是鎮江市知名商標,“一正齋”膏藥制作技藝被列為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被告吉林一正集團公司主要生產適用于筋骨酸痛等病癥的“一正痛消”膏藥等產品,并注冊了“一正”等商標。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其同意擅自在公司名稱中使用“一正”字號,與原告知名商品“一正膏”的特有名稱及字號“一正”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被告注冊使用“一正”商標、注冊登記“一正”字號的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商業道德,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但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各自誠實經營,各自規范使用其商品名稱和商標,以維護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


  10.鹽城特達鉆采設備有限公司訴苗仕玉、江蘇申利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糾紛案


  2002年2月,特達公司與包括苗仕玉在內的公司員工訂立了《保密合同》。同時,苗仕玉的妻子注冊成立了申利達公司,其經營范圍和特達公司的業務范圍基本相同。特達公司認為苗仕玉將其掌握的大量商業經營信息披露給申利達公司,導致特達公司的正當經濟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法院認為:特達公司主張的經營信息構成商業秘密,苗仕玉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苗仕玉與申利達公司侵犯了特達公司的商業秘密,苗仕玉和申利達公司互負連帶責任。(知識產權報 記者 魏小毛 通訊員 王明新)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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