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業協會各類提示、通知和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會”)于2020年9月2日發布《關于警惕冒用協會會員機構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義進行違法活動的提示》稱,近日協會收到舉報,有不法分子冒用協會會員機構以及在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違法活動(包括冒用公司名稱、注冊商標,盜用從業人員肖像偽造非法APP、非法網站并實施違法宣傳和違法募集資金等活動)。協會鄭重提示廣大投資者對此類違法活動要加強防范、注意辨別,建議通過登陸協會官網查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協會還要求各會員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應密切注意該等侵權行為,一經發現,應及時收集保存證據,立即向公安機關、監管部門舉報,并向協會報告。
協會于2020年9月25日發布《關于注銷第二十批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的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依據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現有北京大道縱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26家機構達到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注銷條件。協會將注銷該26家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于2020年9月25日發布《關于注銷上海帝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33家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根據《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相關規定,現有上海帝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33家管理人不能持續符合管理人登記要求,協會將注銷該33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已注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和基金合同約定,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二.監管聲音
2020年9月,剛上任不久的協會黨委書記、會長何艷春在“武夷資產管理峰會”上致辭并指出,私募基金管理規模已超過15萬億元,其中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占比71%。在科創板上市企業中,近90%的企業在上市前獲得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投資,投資本金達到704億元,相當于科創板首發募集資金總額的25.6%。此外,在監管方面,私募基金涉眾程度低、風險外溢性小,監管的范圍、方式和程度與公募基金有所不同。即在資金募集環節守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公開宣傳推介、不超過法定人數的底線,在資金使用環節看住關聯交易、利益沖突等風險點,同時更多地強調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市場自理、行業自律、責任自負。通過投資者和管理人高低不同的門檻組合形成均衡至關重要,部分私募基金風險事件反映出投資者不符合要求、變相公眾化,打破了這種均衡,是形成風險、產生亂象的根本原因。協會將推動形成完善的制度、扎實的基礎、友好的環境,并不斷提升行業自律服務水平,以服務促發展。包括推動基金行業高水平制度型開放,打造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研究完善外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WFOE PFM)制度,配合有關地方政府總結完善QFLP、QDLP等相關政策。
三. 典型判例
私募基金能否以欺詐為由申請法院撤銷與被投企業簽訂的《增資協議》?—— 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受欺詐撤銷合同,除必須有欺詐的行為外,還要求欺詐方須有欺詐故意,同時受欺詐方因欺詐陷入錯誤認識,并因錯誤認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
案件:霍爾果斯盛世佰騰股權投資合伙企業、德陽中德阿維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增資糾紛案【(2020)川民終159號】
主要事實:上訴人(原審原告,下稱“基金”)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下稱“被投企業”)簽訂《增資擴股協議》,約定由基金向被投企業增資,后基金通過銀行轉賬向被投企業支付了投資款。
其后,基金發現,在其簽訂《增資擴股協議》之前,被投企業的大量資本金被其實際控制人挪用,故基金主張《增資擴股協議》系在被投企業以欺詐手段致使其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并要求被投企業返還其全部投資款。一審法院駁回了基金的全部訴請,基金不服提起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受欺詐撤銷合同,除必須有欺詐的行為外,還要求欺詐方須有欺詐故意,同時受欺詐方因欺詐陷入錯誤認識,并因錯誤認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認定欺詐事實存在,應當達到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從本案的情況看,基金提交的證據不能達到這一證明標準,不足以認定欺詐事實存在。首先,案涉協議并無關于被投企業相關披露義務的約定,協議內容也不涉及被投企業資金使用情況的不實描述,基金作為專業的基金投資人,亦未要求被投企業披露資金使用情況。在此前提下,被投企業未主動披露資金使用情況,難以就此判定系出于欺詐基金的故意。其次,本案無明確依據表明被投企業未披露案涉挪用資金的行為,足以導致基金陷入錯誤認識,進而違背其真實意思簽訂案涉協議。換言之,本案無充足證據證明基金系基于對被投企業資金使用情況產生合理信賴,且該信賴對其訂立合同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基金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律師支招:本案的判決結果足以證明充分的盡職調查,外加一份內容嚴密的《增資協議》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決策是何其關鍵。試想,如本案中基金在對被投企業增資之前進行了充分的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財務方面),并就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點悉數體現在《增資協議》中,再就一時無法發現的潛在風險以“陳述、保證和承諾”條款予以兜底,本案的判決結果或許就截然不同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