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醫藥公司與B實業公司合資成立C藥用包裝有限公司,聘請趙某擔任總經理。因趙某經營無方及相關客觀因素,C公司連年虧損,最終陷入停產停業的境地,并因沒有參加年檢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趙某離職,C公司的部分生產設備被A公司拉走用于生產,經營狀況頗佳。
趙某見A公司盈利能力很好,遂以A公司占用C公司生產設備為由起訴A公司,要求A公司償還其在C公司經營期間借給C公司的5萬元及相應利息。A公司雖然對趙某提供的借條頗多質疑,但無法提出有力的抗辯,但A公司以其履行了對C公司的出資義務,趙某亦無證據證明A公司占用了C公司的生產設備為由認為沒有代為償還債務的義務。鑒于C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法院遂追加B實業公司為共同被告。B公司同樣以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認為不應當由其償還債務。法院經審理后判決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擔清算C公司的義務,并以C公司的清算財產清償趙某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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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 很多經營者以關閉公司逃避債務,他們通常的手法就是不參加年檢,任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有的甚至為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創造條件。他們以為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就完成了關閉公司的工作。其實不然,公司必須依法注銷,公司注銷前,股東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因此,雖然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是股東不能任由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而置之不理,股東仍然負有清算的義務,在沒有依法清算、注銷公司之前,不得占有、分配公司的資產。(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