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利用計算機公眾信息網絡從事人才交流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利用計算機公眾信息網絡從事人才交流服務的活動,維護人才交流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人才交流服務和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上海市人才流動條例》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內利用計算機公眾信息網絡從事人才交流服務、發布人才交流信息及其相應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辦)是本市計算機公眾信息網絡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簡稱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流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信息辦和市人事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計算機公眾信息網絡從事人才交流的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資質)
具有《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務許可證》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利用計算機公眾信息網絡從事人才交流中介服務,應當按照《關于加強本市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業務審核、登記工作的通知》,向市或者區、縣信息化機構申領《上海市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準營證》。


具有《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務許可證》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委托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機構在網上發布其人才交流中介服務信息的,可以不申領《上海市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準營證》。


具有《上海市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準營證》的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機構,兼營網上人才交流中介服務,應當按照《關于加強本市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的實施辦法》,向市或者區、縣人事局申領《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務許可證》。


具有《上海市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準營證》的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機構,代理發布人才交流信息,不兼營人才交流中介服務的,可以不申領《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務許可證》


第五條(信息核準)
本市利用計算機公眾信息網絡發布人才交流信息的內容,應當經市或者區、縣人事局授權的機構審核批準。


第六條(信息真實性)
人才交流信息的內容應當準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人才交流信息的提供者不得提供虛假情況。


第七條(行政措施)
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市信息辦可以對其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第八條(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市信息辦會同市人事局進行解釋。


第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24-04-19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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