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利用計算機公眾信息網絡從事人才交流服務的活動,維護人才交流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人才交流服務和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上海市人才流動條例》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管理部門) 第四條(資質) 具有《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務許可證》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委托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機構在網上發布其人才交流中介服務信息的,可以不申領《上海市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準營證》。 具有《上海市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準營證》的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機構,兼營網上人才交流中介服務,應當按照《關于加強本市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的實施辦法》,向市或者區、縣人事局申領《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務許可證》。 具有《上海市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準營證》的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機構,代理發布人才交流信息,不兼營人才交流中介服務的,可以不申領《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務許可證》 第五條(信息核準) 第六條(信息真實性) 人才交流信息的提供者不得提供虛假情況。 第七條(行政措施) 第八條(解釋部門) 第九條(施行日期) |
上海市利用計算機公眾信息網絡從事人才交流服務管理辦法
最后編輯于:2024-04-19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