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效益,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改善服務業發展環境,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服務業的投入力度,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務經濟為主產業結構的總體要求,通過修訂《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府發〔2009〕24號),形成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全市服務業發展的補助性資金。
獲得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區(縣)原則上應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資金;個別安排配套資金有困難的遠郊區(縣)可適當調整區(縣)配套比例。
各區(縣)應制定區(縣)級配套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相關規定,通過設立區(縣)級服務業專項資金等形式,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第三條(使用范圍)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服務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關鍵領域、重點區域和新興行業,促進服務業的國際化、市場化、社會化和規?;l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ㄒ唬┕膭畋臼衅髽I申請國家各類服務業引導資金,并提供配套資金。
(二)支持《上海市服務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明確的金融服務、航運物流、現代商貿、文化創意、信息服務、旅游會展等支柱服務業,科技服務、設計產業、電子商務、數字出版、專業服務、節能環保等新興服務業和教育與培訓、醫療保健、體育產業、家庭服務等社會服務業中發揮引領作用的重點項目。
?。ㄈ┲С址召Q易、服務外包產業發展。具體支持方式,由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四)支持與本市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主要任務密切相關的服務業項目。
?。ㄎ澹┲С帜芴峁┬畔?、技術、人才、貿易、資金等服務支撐、完善服務業發展環境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С志哂惺痉稁幼饔玫母黝惙諛I集聚區重點項目建設,對其核心區域發展戰略、產業發展、功能定位等前期規劃論證給予資助。
?。ㄆ撸┲С中屡d服務業發展,對經評選認定的創新型新興服務業企業給予一定獎勵。具體支持方式,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會同相關單位另行制定。
?。ò耍┙浭姓鷾势渌枰С值氖马?。
第四條(支持對象)
引導資金支持的對象為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非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且這些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經濟效益良好,具有較好發展前景。
第五條(支持方式和額度)
市級引導資金的支持,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設備購置安裝、軟件開發、技術轉讓、人員培訓、系統集成、設計咨詢、研發測試、資質認證、建設期利息等。
采用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單個重點支持項目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或總費用的20%,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單個一般支持項目資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或總費用的15%,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采用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法定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最高不超過2年,單個重點支持項目貼息額度不超過400萬元;單個一般支持項目貼息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對經評審小組認定的服務業重大示范項目,由評審小組研究確定具體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額。
第六條(申報和審批程序)
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引導資金的申報受理、評估管理、審核批復、監督稽查等工作。評審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
評審小組每年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當年的申報重點和具體申報要求。各區(縣)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和申報指南等要求,負責本區(縣)引導資金申報工作,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步篩選,嚴格把關。已經安排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予受理。項目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各區(縣)有關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由評審小組負責委托中介機構通過開展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綜合評估,審核評估結果,并對擬支持項目進行網上公示和征詢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對經評審小組審核同意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下達引導資金投資計劃至各區(縣)。
第七條(申請提交的材料)
申請引導資金的各區(縣)有關部門須提交引導資金年度申請報告。申請報告中應承諾區(縣)財政對申請市級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給予配套。同時,須提供以下主要附件:
(一)引導資金申請匯總表;
(二)項目申請表;
?。ㄈ╉椖繂挝粻I業執照或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
(四)項目的相關批準文件;
(五)申請貼息的項目,還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或合同,提供相關息單;
?。┮巹濐愴椖?,還須提供有關合同、協議和相關支付憑證;
?。ㄆ撸┮幎▓笏偷钠渌嚓P材料。
第八條(使用監督和評估管理)
市財政局對經評審小組審核同意的項目,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各區(縣)有關部門應加強引導資金的監管,推進具體項目的實施、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如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評審小組反饋。區(縣)有關部門作為項目驗收負責部門,應制定相關驗收程序和辦法,并在項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內進行驗收。
獲支持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原項目批準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不得擅自變更。區(縣)有關部門應將變更后的有關文件反饋至評審小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ㄒ唬╉椖糠ㄈ税l生變更。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ㄈ┲饕ㄔO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
?。ㄋ模┙ㄔO期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總投資額變化20%及以上。
(六)其他規定的重要變更事項。
項目變化導致引導資金支持金額發生變化的,由評審小組限期收回引導資金超額支持部分;項目變化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由評審小組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
評審小組會同市審計局、市行業主管部門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和稽察,不定期地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后評估、支持項目績效評價等工作。
各區(縣)有關部門應對服務業發展情況以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配套資金到位情況、項目驗收情況等進行及時總結,并形成年度引導資金使用總結報告,在次年2月底前送交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負責對區(縣)有關部門的年度引導資金使用總結報告進行綜合評估,并根據評審結果,調整下一年度引導資金的安排。經考核,對表現突出的區(縣),下一年度優先安排引導資金;對未達標且整改不力的區(縣),暫停下一年度申請引導資金資格。
引導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凡使用引導資金的項目,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等。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除按照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給予相關處罰外,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并取消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繼續申報項目的資格等。
評審小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開展的引導資金項目評估考核、審計、績效評價等相關費用,在引導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附則)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渡虾J蟹諛I發展引導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府發〔2009〕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