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并且,能夠發行優先股的僅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眾所周知,私募股權基金僅能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私募基金參加上市公司的定增并非主流,不在本文討論之列),因此,其只能投資非公眾公司的普通股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即新三板公司)非公開發行的普通股和/或優先股,而不能投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普通股和/或優先股。優先股股東的幾大權利包括:分紅優先權、清算優先權(含實際清算優先權和參與剩余財產分配權)、受限的經營管理權、優先股的轉換權等。
結合《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利潤分配的相關規定,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根據公司法在其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以及相關投資協議中約定分紅優先權。當然,鑒于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判例支持,上述約定存在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無效的法律風險。楊春寶律師團隊還認為,私募股權基金亦可根據不同情況在三種清算優先權(即:不參與分配清算優先權,完全參與分配清算優先權和附上限參與分配清算優先權)中擇一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在私募投資領域,清算優先權中的“清算”并非僅指《公司法》意義上的因公司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的清算,還包括被投企業發生“資產變現事件”的情形,在私募投資領域,企業合并、收購以及出售、租賃、轉讓、以排他性許可或其他方式處置企業全部或大部分資產的事件均可視同清算。
本文節選自楊春寶律師、孫瑱律師專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如需進一步了解條款解析,請關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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