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楊春寶律師團隊代理某知名教育機構股權回購案取得全面勝訴
近期,楊春寶律師團隊收到了北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團隊在其代理的一起某投資機構與某知名教育機構小股東之間的股權回購糾紛案中取得了全面勝訴。仲裁庭駁回了某投資機構要求該知名教育機構小股東(即團隊的委托人)承擔股權回購義務的仲裁請求。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在多輪投資協議的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準確還原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楊律師團隊在仔細研讀、對比多輪投資協議的基礎上,在沒有法條可參考、引用的情況下,向仲裁庭詳細陳述各份投資協議背后的投資邏輯以及各份投資協議之間的邏輯關系,最終取得了預期效果。
2、楊春寶律師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解決之道研討會”發表主題演講
本次研討會由大成律師事務所與上海市國際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共同主辦,楊春寶律師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LP退出之道”為題發表主題演講,上海股交中心陳妍妍副總經理、大成上海合伙人姚蔚薇律師分別就S基金平臺運作機制、私募基金糾紛中的清算僵局與執行異議發表演講。高特佳投資、金浦投資、火山石投資、久有基金、聯新資本等50余家機構代表參加研討會。
3、楊春寶律師受邀為溫州律師作私募股權融資專題培訓
受溫州市律師協會之邀,楊春寶律師專程前往溫州為溫州的律師同行分享了《企業如何進行私募股權融資》,長達三個多小時的培訓受到溫州律師的熱烈歡迎,百余律師冒著酷暑參加培訓,更有從離島前來的。
二、基金業協會各類通知和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22年8月5日發布《關于注銷第三十一批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的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公告》稱,現有北京海上絲綢之路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40家機構達到公示期滿三個月且未主動聯系協會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注銷條件。協會將注銷該40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于2022年8月5日發布公告稱,現有北京富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2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后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協會將注銷該20家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將上述情形錄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協會于2022年8月15日發布《關于發布2022年第一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的通知》稱,私募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信息更新、私募證券投資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信息披露報告備份截止日期均延長至2022年5月31日。并且,自2022年8月1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可通過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查閱本會員2022年第一季度信用信息報告。協會于2022年8月26日《關于發布2022年第二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信息報告的通知》稱,自2022年8月26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可通過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查閱本會員2022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報告。
協會于2022年8月26日發布《關于擴大境外基金專業人才申請基金從業資格認可實施范圍的公告》稱,境外基金專業人才申請基金從業資格認可的實施范圍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及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基礎上,增加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實施區域”)。關于境外基金專業人才基金從業資格的申請條件和境外基金專業人才基金從業資格的申請程序等內容,可參考協會于2022年2月發布的《關于境外基金專業人才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有關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22〕3號)。
三、證監會監管動態
近日,協會第三屆理事會下設私募基金委員會成立暨第一次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宣布了第三屆理事會下設的早期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及并購投資基金、母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5個委員會正式成立。中國證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方星海蒞臨會議并講話。他在講話時指出,私募基金行業由小變大、由弱變強,已經成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支持科技創新、提升直接融資比重和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與進步值得充分肯定。私募基金在資金端、資產端和退出端的良好生態必將逐步改善。同時,私募基金行業國際化程度高、對外聯系緊密,要吸引更多國際資本、高端項目和科技人才進入中國。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傾聽私募行業的建議和訴求,維護和發展好海外市場上市渠道,保持國內IPO規模穩步增長,持續推出有利于行業穩定健康發展的政策。
四、典型判例
1. 在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為基金募資的法律關系中,在有證據證明該第三方已充分履行相關《融資顧問協議》的前提下,如基金管理人已實際向該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融資顧問費,便不得再以該第三方未提供相關融資服務為由免除己方的后續付款義務,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其與該第三方以外的主體另行簽訂的《融資顧問協議》來對抗其在與該第三方簽訂的協議項下的付款義務
案件:北京潤豐財富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與中國創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2022)京01民終868號】
主要事實:2015年7月,甲方潤豐中心與乙方創投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甲方聘請乙方作為甲方新能源環保產業基金融資的財務顧問。財務顧問的工作范圍系在對甲方進行初步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協助甲方設計新能源環保產業基金融資方案或募集資金方案,即,為甲方設立的新能源環保產業基金,募集優先級有限合伙資金15億元,融資/募集資金期限不超過5年。雙方還就財務顧問工作的具體服務、顧問費(按年支付,為募資金額的0.5%)和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約定。創投公司則根據協議約定于2016年2月為潤豐中心設立的產業基金引入了投資者鑫沅公司,并成功募資15億元。鑫沅公司在2020年8月退出案涉產業基金。此后,潤豐中心于2015年8月、2016年8月和2017年12月分別向創投公司支付了顧問費750萬元、750萬元和200萬元,便再未向創投公司支付任何費用。創投公司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潤豐中心支付欠付財務顧問費和違約金。一審創投公司勝訴,潤豐中心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涉案《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其次,潤豐中心以實際支付合計1700萬元財務顧問費的方式默認了創投公司已提供顧問服務,而潤豐中心稱“創投公司未參與2018年7月后的新融資方案設計,故無權收取顧問費”的這一說法,鑒于《協議書》對此并無約定,而潤豐中心亦無法證明雙方就《協議書》的變更達成合意,故不予采信。再次,即使生效的法律文書證明潤豐中心在2018年7月之后與案外人簽訂了新的財務顧問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新的財務顧問合同并不能對抗其在案涉《協議書》項下的付款義務。二審法院遂駁回了潤豐中心的上訴,維持原判。
2. 私募基金作為專業投資機構,基于自身對被投企業經營狀況的判斷,決定履行對被投企業的回購請求權,并被生效判決支持且已履行完畢的,如其另行主張被投企業侵犯其股東知情權并導致其做出錯誤的商業判斷,有違商事主體的誠信也有違正常的商業規則,不予支持
案件:北京君投軍華資本管理中心、大連浦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東知情權糾紛【(2022)遼02民終6326號】
主要事實:2012年6月,君投中心與姜恩穎簽署《投資協議》等一攬子協議,約定君投中心入股浦州航空。雙方在協議中還約定,如發生約定事件,君投中心可要求姜恩穎受讓其持有的浦州航空全部或部分股權,加上每年15%投資收益。君投中心于2018年4月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姜恩穎贖回君投中心持有的浦州航空股權并退還投資本金,并判令姜恩穎支付投資收益余額。該案經一審、二審和再審,最終生效判決支持了君投中心的回購請求。后經法院執行,姜恩穎已全部履行了判決書載明的義務,該案已執行完畢。此后,君投中心再次向法院起訴,主張履行其作為浦州航空的股東的知情權。經查,在君投中心提起本案訴訟時,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浦州航空股東為姜恩穎、蔣國春、君投中心。一審法院駁回君投中心訴請,其不服提出上訴。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股東知情權是公司法設置的股東共益權的重要體現,但行使該項權利的前提是該主體具備股東資格。考察一個主體是否具有股東資格,主要看形式要件(工商登記、股東名冊記載等)和實質要件(出資情況)兩個方面。股東知情權糾紛是公司內部糾紛,特別是在本案股東存在撤資或股權回購,但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情況下,考查股東資格更應當依照當事人的協議進行判斷。本案上訴人已通過股權回購訴訟做出了明確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亦已被法院生效判決支持,且已執行完畢,上訴人已喪失股東資格。其次,上訴人在其提起的股權回購案起訴狀中明確記載:由于浦州航空連續多年業績未達到其承諾的標準,且觸發了協議中約定的其它兩項條件,姜恩穎須依約贖回君投中心持有的股權。據此,可以認為上訴人提起股權回購訴訟是其基于對被上訴人經營狀況所作出的商業判斷,而非基于被上訴人侵犯了上訴人的股東知情權。因此,上訴人以2018年、2019年被上訴人浦州航空經營狀況好轉,由大幅虧損變為大幅盈利為由認為被上訴人未向其披露相關財務報告等信息導致其做出錯誤投資決策損害其利益的理由顯然不成立。據此,二審法院駁回了君投中心的訴請,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