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各電商經營者摩拳擦掌籌備“雙11”大促之際,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3日發布《關于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下稱“《網絡知產批復》”)和《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電商平臺意見”》)。
《網絡知產批復》對涉及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知識產權權利人(下稱“權利人”)提出保全申請、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下稱“電商平臺”)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電商平臺處理網絡用戶和平臺內經營者(下稱“平臺商家”)提交的不侵權聲明的期限、對惡意提交不侵權聲明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免除權利人善意提交錯誤通知的民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電商平臺意見》則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專門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發布指導意見,涵蓋了基本原則、一般規定、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治理措施、電商平臺的法律責任等幾部分內容。本文就該兩個司法解釋涉及的電商知識產權保護作簡要評介。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商務法》集中規定了電商平臺應當采取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和責任(第41-45條),其中包括權利人侵權通知、電商平臺采取措施并轉送平臺商家、平臺商家不侵權通知、電商平臺轉送權利人、權利人投訴或起訴等通知與聲明機制。對此,權利人認為要求其在收到電商平臺轉送的平臺商家不侵權聲明后15天內投訴或起訴,時間太緊,根本來不及準備;而平臺商家則抱怨“雙11”大促等集中促銷活動時間有限,15天的等候期導致其錯失促銷良機,遭受重大損失;而電商平臺若處置不當,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此,《電商平臺意見》和《網絡知產批復》厘清了相關界限、明確了相關操作規定:
1、電商平臺可以根據知識產權權利類型、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等,就《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通知與聲明機制制定具體執行措施。但是,有關措施不能對當事人依法維護權利的行為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如果權利人的通知涉及專利權的,電商平臺可以要求其提交技術特征或者設計特征對比的說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等材料。相應地,平臺商家發出不侵權聲明涉及專利權的,電商平臺也可以要求其提交技術特征或者設計特征對比的說明等材料。對于15天的投訴或起訴期限,《網絡知產批復》明確,因辦理公證、認證手續等權利人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導致的延遲,不計入上述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顯然,該規定回應了權利人的呼吁。
2、根據《電子商務法》的規定,惡意利用通知與聲明機制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商家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電商平臺意見》明確,認定通知人是否具有“惡意”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偽造、變造的權利證明;提交虛假侵權對比的鑒定意見、專家意見;明知權利狀態不穩定仍發出通知;明知通知錯誤仍不及時撤回或者更正;反復提交錯誤通知等。值得電商經營者關注的是,《網絡知產批復》和《電商平臺意見》同時將《電子商務法》關于“惡意聲明”的規定對等適用于平臺商家,亦即,如果平臺商家因惡意提交不侵權聲明導致電商平臺終止已經采取的必要措施并造成權利人損害,權利人可以請求相應懲罰性賠償。對平臺商家“惡意”發出不侵權聲明的認定,可以考量的因素包括:提供偽造或者無效的權利證明、授權證明;聲明包含虛假信息或者具有明顯誤導性;通知已經附有認定侵權的生效裁判或者行政處理決定,仍發出聲明;明知聲明內容錯誤,仍不及時撤回或者更正等。
3、盡管有上述通知與聲明機制,但因情況緊急,電商平臺不立即采取商品下架等措施將會使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或者電商平臺不立即恢復商品鏈接、通知人不立即撤回通知或者停止發送通知等行為將會使平臺商家的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權利人或平臺商家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4、電商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商家侵害知識產權的,應當根據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條件,以及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服務類型,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采取的必要措施應當遵循合理審慎的原則,包括但不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平臺商家多次、故意侵害知識產權的,電商平臺有權采取終止交易和服務的措施。雖然《電商平臺意見》沒有明確規定上述合理審慎的遞進措施是否同樣適用于針對權利人發出侵權通知后,電商平臺應當采取的必要措施,楊春寶律師團隊認為,從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權益、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角度看,電商平臺應當享有合理判斷其應當采取的必要措施的權利。
對此,《電商平臺意見》從另一角度規定了人民法院判斷電商平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可以考量的因素: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侵權成立的可能性;侵權行為的影響范圍;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包括是否存在惡意侵權、重復侵權情形;防止損害擴大的有效性;對平臺商家利益可能的影響;電商平臺的服務類型和技術條件等。如果平臺商家有證據證明通知所涉專利權已經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電商平臺可以據此暫緩采取必要措施。
電商平臺如何判斷其“應當知道”平臺商家侵害知識產權呢?《電商平臺意見》規定,電商平臺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1)未履行制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審核平臺商家經營資質等法定義務;(2)未審核平臺內店鋪類型標注為“旗艦店”“品牌店”等字樣的經營者的權利證明;(3)未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過濾和攔截包含“高仿”“假貨”等字樣的侵權商品鏈接、被投訴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權商品鏈接;(4)其他未履行合理審查和注意義務的情形。顯然,電商平臺應當參照上述規定,加強合規管理,嚴格履行合理審查和注意義務,避免被認定為“應當知道” 平臺商家侵害知識產權而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