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推進和規范本市國際貿易、通關、運輸等環節的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簡稱EDI),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EDI是指國際貿易、通關、運輸等過程中,計算機系統之間按照商定的標準格式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一種手段。
第三條 (電子數據交換應遵循的原則)
電子數據交換應當遵循提高效率、減少環節、便利用戶、促進發展、明確責任、規范行為的原則。
第四條 (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從事國際貿易、通關、運輸等過程中使用EDI的活動及其相應的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主管部門)
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辦)是本市EDI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制訂并實施EDI管理的政策、規范和發展規劃;
制訂并實施EDI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業務流程;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EDI運行收費的費目、費率和收費辦法;
審批EDI中心組建的申請;
指導、協調、監督EDI中心的工作;
負責EDI中心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資格考核;
接受用戶投訴,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條 (合同的成立)
用戶以電子報文形式,相互傳輸的要約和對要約的承諾,并以電子簽名方式予以認可的,視為合同成立。
第七條 (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署。
電子簽名方式由發送方和接收方協商確定,該方式應當能夠可靠地證明簽名人的身份。
第八條 (優先權)
EDI運行期間,允許電子報文與紙面單證并存;電子報文的處理優先于紙面單證。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九條 (運行模式)
本市EDI系統實行EDI市級中心和EDI行業中心組成的兩級運行機制。
EDI市級中心從事跨行業、跨地區的電子數據傳輸與處理,并對EDI行業中心進行協調;EDI行業中心從事本行業的電子數據傳輸與處理。
第十條 (資質申請)
凡需從事EDI業務活動,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市信息辦提出資質申請:
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
有電信部門的入網許可;
有與其服務范圍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有必要的專業人員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資質審批)
資質審批實行總量控制、逐步推廣的原則。
市信息辦自收到申報材料次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上海市計算機公眾信息服務準營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發出書面通知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EDI市級中心的功能)
EDI市級中心的功能是:
根據用戶要求,為用戶和EDI行業中心實現國際、國內出入口和本市跨行業EDI中心間的電子數據交換,負責網際互聯的資費攤分;
根據用戶的要求,為用戶和跨行業EDI中心之間交換的電子數據,提供存儲、查詢、舉證等服務;
根據國際統一標準,研究和開發新的電子報文格式,及時處理報文和數據結構的變更情況;
組織本市EDI用戶的操作技能培訓,負責上崗資格考核;
實現EDI 行業中心委托的其他功能。
第十三條 (EDI行業中心的功能)
EDI行業中心的功能為:
發展本行業用戶,為本行業和跨行業的用戶提供電子數據交換;
根據用戶要求,為本行業用戶之間傳輸的電子數據提供存儲、舉證、查詢等服務;
為入網用戶提供咨詢,實施技術培訓等服務;
根據國際統一標準,研究和開發行業內新的電子報文格式,處理報文格式和數據結構的變更情況。
第十四條 (入網條件)
用戶入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有符合EDI有關標準的計算機軟硬件終端設備;
有電信部門發給的通訊設備進網證明;
有EDI市級中心頒發的上崗證書的專業人員;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入網選擇)
EDI行業中心應當在本行業領域內接受用戶入網。
EDI市級中心可以接受現有 EDI行業中心行業以外的用戶入網。
第十六條 (入網協議)
用戶入網應當與所選擇的EDI中心簽訂協議,其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電子報文的種類和范圍;
電子報文所采用的報文標準、代碼標準、安全保密標準和管理標準;
電子報文安全保密要求和準確性、可靠性要求;
電子報文交接、確認、變更手續;
費用的計算標準和結算方式;
變更或者解除協議的方法;
違約責任;
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入網協議示范文本由市信息辦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用戶的權利)
加入EDI網絡的用戶享有以下權利:
要求保證電子數據傳輸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對通過EDI網絡傳輸的信息獲得保密保障;
對通過EDI網絡傳輸的信息可以通過EDI市級中心或者EDI行業中心(以下簡稱EDI中心)予以再顯示。
第十八條 (用戶的義務)
加入EDI網絡的用戶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EDI中心的協議繳納電子數據傳輸、存證、查詢、復制等費用;
按照規定遵守電子數據傳輸的安全要求;
對自己所傳輸的電子信息的真實性以及法律后果負責。
第十九條 (通信方式)
發送人和接收人之間的數據交換應當采用EDI方式。在特殊情況下,經協議可以允許使用其他通信方式。
第二十條 (報文格式標準)
EDI報文格式應當采用UN/EDIFACT國際標準和國家技術主管部門頒布的國家標準。
在本規定發布實施之日前采用的行業標準和協議標準高于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的,在本規定實施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 (報文代碼標準)
EDI報文的代碼數據應當采用UN/EDIFACT代碼表規定的國際代碼標準和國家標準。無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時,可以采用行業標準或者協議標準。
第二十二條 (報文與代碼的變更)
用戶需對報文格式和報文代碼作變更,應當向EDI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認可后方可變更。
第二十三條 (運行安全要求)
電子數據交換和傳輸系統的運行應當安全、可靠,并符合下列要求:
EDI中心的設備應當由專人按規范操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入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不潔盤片運作;
EDI傳輸系統應當保持暢通,發生故障不能保障運行安全的,應當停止運行;故障排除后應當立即恢復運行;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EDI覆蓋站點的運行功能均不得失效;
EDI中心應當確保用戶數據、文檔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EDI中心應當確保不發生任何未經授權的查詢;EDI中心對查詢應當留存記錄;
用戶發現危及EDI網絡安全或者保密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和EDI中心。
第二十四條 (報文發送的確認)
電子報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送方所發送:
由發送方或者其授權人發送的;
由發送方和其授權人設計的應用軟件系統發送的;
由接收方按協議確定的鑒別程序予以確認的。
第二十五條 (報文傳送的確認)
電子報文的發送方可以要求接收方在收到報文后,按照發送方的要求,處理該電子報文并給予確認。確認報文的方式可以由發送方和接收方協商決定。
接收方認為收到的電子報文在形式上不正確和不完整,或者傳送不夠有序,應當立即通知發送方。
接收方發現該電子報文的接收方不應是自己時,應當立即通知發送方,并同時通知EDI中心將該電子報文從其系統中刪除,以防止其進入數據日志。
第二十六條 (報文內容的確認)
電子報文的發送方可以要求接收方對傳送的電子報文內容是否正確予以確認。確認方式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二十七條 (發送和接收報文的時間和地點)
電子報文發送時間以該報文進入EDI中心的時間為準;電子報文收到時間以該報文進入接收方電子郵箱的時間為準。
除發送方和接收方另有協議外,發送方的營業地點視為電子報文的發出地;接收方的營業地點視為電子報文的接收地。
第二十八條 (報文的存儲與管理)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長期保存的電子報文,EDI中心應當存儲;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用戶與EDI中心可以協議商定保存期限。
電子報文的存儲與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存儲的電子報文應當可以恢復,并可讀顯示;
附屬信息,包括發送方、接收方、發送日期和時間、接收日期和時間等應當與電子報文一并存儲;
電子報文存儲應當作異地備份;
電子報文的傳輸、查閱、存儲與恢復應當執行嚴格的權限管理與保密措施;
在規定的存儲期限內,EDI中心應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與其有關的數據日志。
第二十九條 (資費)
EDI的入網開戶、信息傳輸、交換、轉輸、處理和存儲,以及查詢和恢復等資費的收取規則,由市信息辦會同市價格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有關用語的定義)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電子報文:指利用現代計算機技術生成、存儲或者傳遞的信息。
電子簽名:指在電子報文中能確認電子報文發送方或接收方身份的一種電子數據標識。
代碼:指以縮寫形式記錄或者表示信息的字符串,即表示或者標識信息的,能被計算機識別的特定的符號。
用戶:指與EDI中心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當事人。
發送方:指發送或者生成電子報文的當事人。
接收方:指發送方指定接收電子報文的對方當事人。
電子郵箱:指在EDI中心的計算機系統中為用戶所開設的用以存取電子報文的存儲單元。
第三十一條 (國內經貿的適用)
涉及國內的經貿數據交換,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十二條 (解釋部門)
本規定由市信息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