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防病毒卡等產品屬于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的批復 浙江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防病毒卡、防病毒軟件、清病毒軟件是否為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請示(浙公明發[1995]1912號)收悉?,F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防病毒卡、防病毒軟件、清病毒軟件等防止計算機病毒傳播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軟、硬件,均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請按《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最后編輯于:2024-04-19 23:10 打賞贊微海報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