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是否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的批復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是否可以參照適用破產清算程序的請示》(〔2012〕黔高研請字第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在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參照適用破產清算程序裁定終結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程序后,個人獨資企業的債權人仍然可以就其未獲清償的部分向投資人主張權利。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5:07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