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規范養老服務收費行為,促進養老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于規范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上海市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并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護理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市、區(縣)兩級分級管理。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市屬養老機構的價格管理,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區屬養老機構的價格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制定養老服務行業管理和服務規范,明確照料護理服務內容和服務等級標準,制定保基本養老機構名單管理辦法,動態公布保基本養老機構目錄。


  保基本養老機構是指納入本市民政部門公布的保基本養老機構目錄內的養老服務機構。


  第四條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分類管理。


  保基本養老機構的基本養老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其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其他養老機構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制定和調整養老服務收費應以養老機構實際成本為基礎,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供求關系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促進養老機構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保基本養老機構收費


  第六條保基本養老機構收費包括基本養老服務收費、膳食費、代辦服務性收費。基本養老服務收費是指床位費和護理費。


  新增保基本養老機構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義,設立超基本標準的床位或開展超基本標準的護理服務;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應按民政部門規定逐步規范。


  第七條養老機構床位費和護理費基于不同等級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實行分級定價。


  保基本養老機構床位費和護理費成本實行分別核算、合理補償。政府投入和社會捐贈不計入成本。政府投入是指財政性建設資金。


  床位費成本分攤方式按機構核定床位數測算。床位費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人員、后勤人員工資性支出,包括工資、社會保障和對個人與家庭費用支出。


  (二)公用費用支出,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能源費、辦公費、維修費、保險費等日常運行費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娛樂活動等必需品費用;


  (三)其他正常運行費用支出。


  護理費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護理員及醫護類等專技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包括工資、社會保障和對個人與家庭費用支出;


  (二)護理員及醫護類等專技人員業務培訓費用。


  第八條養老機構申請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床位費、護理費標準,應向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有上級主管單位的,由其主管單位向同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民政部門初審后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報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制定。


  申報材料包括:


  (一)養老機構登記材料;


  (二)養老機構基本情況。有資質的相關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年經營狀況的審計報告,有服務外包行為的,應進行延伸審計。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應說明投入情況。新建養老機構應提供建設投資、運行管理等相關資料;


  (三)現行收費標準,擬制定或調整的金額和幅度;


  (四)擬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理由;


  (五)擬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已入住老年人影響的分析;


  (六)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意見;


  (七)價格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收費標準,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開展成本調查或成本監審。


  保基本養老機構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以及同級價格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收支情況,由民政部門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膳食費標準由養老機構根據物價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費按非營利原則核定,實行單獨核算,有結余的自動滾存使用。


  養老機構應合理配置適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鼓勵養老機構根據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檔次的菜單化膳食服務,供老年人自愿選擇。


  第十一條養老機構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辦服務,應明確代辦服務項目、服務方式和收費標準等并進行公示。老年人選擇相關代辦服務,養老機構應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屬(代理人)意見后,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


  代辦服務項目應體現自愿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床位服務和護理服務不得代辦。


  代辦服務收費標準按非營利原則確定。


  第三章其他養老機構收費


  第十二條其他養老機構收費主要包括床位費、護理費、膳食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


  第十三條收費標準由養老機構合理制定,并向社會公示后執行。養老機構制定的床位費、護理費水平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服務質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十四條膳食費標準由養老機構根據物價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費實行單獨核算。養老機構應根據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檔次的菜單化膳食服務,供老年人自愿選擇。


  第十五條養老機構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辦服務,應明確代辦服務項目、服務方式和收費標準等,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屬(代理人)意見后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按規定進行公示、收費和使用。


  代辦服務項目應體現自愿原則,不得強制服務。代辦服務收費標準應按非營利原則確定。


  第四章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應與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簽訂書面服務合同,確保老年人知情權和選擇權,并定期提供費用清單和相關費用結算賬目。合同應明確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爭端解決方式、合同期限等條款。


  合同期內退養的,按實際入住天數計收費用。合同期內因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原因,需要離院但不退養的,由養老機構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雙方協商并以書面合同方式確定。


  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服務收費調整應充分考慮養老金、工資水平、護理服務內容、專業能力要求以及老年人承受能力等情況,嚴格控制調價幅度和頻次,保持服務收費水平相對穩定。


  保基本養老機構的床位費、護理費調整間隔不少于2年,如需調整的,應于當年6月底前提出申請。其他養老機構的床位費、護理費調整間隔可在合同中約定,調整間隔不得少于2年。


  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調整應體現對已入住老年人的優惠,并設置相應的緩沖期,原則上不得少于3個月。


  養老機構調整膳食費標準,應充分考慮對入住老年人的影響,調整間隔期不得少于6個月。養老機構須提前1個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充分聽取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意見。


  第十八條床位費、護理費原則上按月計收。


  膳食費應根據老年人實際消費情況,據實結算。


  代辦服務性收費可以按次或按月計收。


  養老機構獨立安裝水、電表的床位(房間)每月應設定基本免費額度,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超額部分可另行收費;未獨立安裝的不得另行收費。


  第十九條養老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養老機構的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等價格標準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老年人申請入住保基本養老機構,要進行老年照護統一需求評估,達到相應照護等級標準的老年人可辦理入住。其中,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以及符合本市優待優撫政策規定的老年人可優先入住保基本養老機構。


  “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免費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按照國家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要求,有關部門應加大養老服務投入,對保基本養老機構的運營發展給予必要的財政補助。也可以根據區域養老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對象的需求狀況,通過補助投資、購買服務等方式向其他養老機構購買基本養老服務。


  其他養老機構承諾提供保基本養老床位的,其提供的基本養老服務收費標準根據政府與其簽訂的合同約定執行,有關服務收費可以參照保基本養老機構收費管理規定制定。


  第二十二條民政部門利用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對養老機構數量、收住老年人數量、收費標準等信息實行信息化管理,逐步納入信用體系建設。


  價格部門共享養老服務信息,建立養老機構收費信息監測制度。養老機構應建立物價員制度,設立相應的收費臺賬,按規定報送相關信息,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監管。


  第二十三條養老機構按規定提供的醫藥服務應按本市醫藥價格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養老機構對外提供服務,其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養老機構收費實行公示制度。


  養老機構應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養老機構基本設施與條件、服務內容與等級、收費項目與標準、收費依據以及投訴電話等信息,建有門戶網站的同時在網站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會監督,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區(縣)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養老機構的事中事后監管,創新監管方式,規范養老機構收費行為。


  養老機構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區(縣)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民政部門應加強對養老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的,由民政部門按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民政局負責解釋。國家對養老服務行業收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各區(縣)價格、民政部門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養老機構收費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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