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公司為共同投資設立D公司簽訂投資合同書,約定D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120萬元,三方的出資比例分別為8%、50%、42%,并約定A、B公司應分別以現金10萬元、60萬元出資,C公司以其專有技術作價50萬元出資。由于專有技術出資比例受當時的法律限制,且評估需要時間和成本,三方在公司章程中約定D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70萬元;A、B、C三公司的出資比例分別為50%、14%、36%;同日,三方又簽訂了轉讓協議書,約定A公司將36%股份轉讓給B公司,將6%股份轉讓給C公司,因此三方出資比例仍為8%、50%和42%。
此后,D公司按照章程規定正式注冊成立,工商登記載明注冊資本為70萬元,A、B、C三公司的投資數額分別為35萬元、9.8萬元和25.2萬元。但A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即抽逃了出資,C公司也未將其專有技術轉讓給D公司,D公司因此未能正常開展業務。為此B公司起訴D公司,認為D公司注冊資金為70萬元,其僅占14%股份,應出資9.8萬元,但實際出資60萬元,要求D公司返還超出其應繳資本的部分50.2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所涉合同書雖屬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其中關于三方出資的某些約定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應屬無效;本案應以公司章程作為B公司的出資依據,B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并沒有出資60萬元的義務。因此判決支持B公司的訴訟請求。
簡評:科技創業者在創設公司時經常會遇到類似的問題。法律對股東出資的種類和比例有諸多限制,同時,對于非現金出資,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進行評估,而評估需要時間和成本。為此,創業者就會設計一些其他安排,以回避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如果設計不當,或者考慮不周,最終又會陷入某種法律糾紛。《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本案告訴我們,公司章程如同憲法,在公司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任何設計均不能與公司章程相抵觸。如果作出與公司章程相反的安排,必須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將相關安排直接反映到公司章程中。(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