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地創投機構鼓勵和扶持政策匯總(上篇)”一文中,我們介紹了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四個直轄市的創投鼓勵和扶持政策,在本篇中,我們將對江蘇、浙江和廣東三省的相關規定進行系統性梳理。
1.江蘇
1.1 各地創投實施意見概覽
法律依據: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支持新型研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先進制造業發展的通知》(寧政辦發〔2020〕12號)
《關于促進南京市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發展的實施細則》
《無錫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錫政辦發〔2009〕131號)
《揚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揚府發〔2010〕201號)
《徐州市政府關于加快創業投資發展的意見》
《常州市政府關于加快創新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常政發〔2007〕88號)
《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鹽政發〔2011〕192號)
《淮安市政府關于加快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淮政發〔2011〕第94號)
《泰州市關于加快創業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泰政發〔2011〕108號)
《南通市政府關于促進全市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通政發〔2012〕7號)
《南通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經濟運行率先整體好轉促進制造業倍增和服務業繁榮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政發〔2023〕1號)
《如皋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基金集聚促進股權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試行)》(皋政辦發〔2022〕79號)
《關于加快吳江市創業投資發展的實施意見》(吳政發〔2008〕133號)
《關于調整加快吳江市創業投資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吳政規字〔2010〕1號)
城市 | 引導基金 | 稅收優惠 | 爭取財政支持/獎勵 | 創投企業風險補償機制 | 投資限制/負面清單 |
南京市 | 市級科技創新基金 | 未特別規定 | (1)開辦獎勵:以合伙制形式新設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根據基金實際募集到位資金規模和實際股權投資額分期給予獎勵。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冊設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按照其實繳到位注冊資本規模和實際投資額分期給予獎勵。 (2)投資獎勵:對投資于注冊納稅在南京市的新型研發機構和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持有股權超過24個月,且投資資金全部到位的基金,按投資額5%給予基金管理機構獎勵,投資單個企業累計獎勵最高500萬元。 | 對投資南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的天使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按實際投資額和投資損失每年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投資獎勵和最高600萬元風險補償。 | 未明確規定 |
無錫市 | 總規模10億的創投引導發展專項資金 | 除按國家和省級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外,主要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投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所得稅 | 實收資本達5000萬元以上,投資于科技型創業項目的創投企業,省財政按實際投資額3%(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給予風險補助 | 可按不高于其實收資本的3%提取并繳納風險準備金,與市政府的2000萬元財政資金構成創投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用于補償其因投資失敗導致清算/減值退出而形成的損失 | 未明確規定 |
揚州市 | 總規模1.5億元的政策性創投引導基金 | 除按國家和省級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外,通過創投業務獲得的收益符合《關于加快揚州市金融業發展的意見》規定的,可享受同級財政獎勵 | 在揚設立的創投機構,每投資單個企業在500萬元以上的,市政府給予10萬元獎勵,成功上市的再給予10萬元獎勵 | 按不高于實際投資額3%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市財政按實際投資額的1%給予風險補助,形成創投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 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投企業總資產的20%;不得從事擔保/房地產業務,不得投資其它任何金融衍生產品 |
徐州市 | 徐州市創投引導基金 | 除按國家和省級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外,創投企業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其年度收益實繳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財政獎勵給企業;3年期滿后,其退出收益實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財政延續2年獎勵給企業 | 市有關部門積極幫助創投企業爭取國家和省有關專項資金的支持 | 實收資本達3000萬元以上+投資于科技型創投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3%給予不超過30萬元風險補助;如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項目,在發生全額損失或所投企業破產清算時,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補償;可按不高于實際投資額的1%提取風險補償金 | 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投企業總資產的20%;不得從事擔保和房地產業務 |
常州市 | 未明確規定 | 除按國家和省級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外,創投企業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其年度收益實繳企業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3年期滿后,退出收益實繳企業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的50%,由同級財政延續2年獎勵給企業;投資本地企業超過1000萬元以上,在其所投資企業境內外上市后退出收益實繳企業所得稅市、區留成部分的60%,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 | 積極爭取省級以上支持創投發展的資金政策 | 可按不高于總收益1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補償當年投資性虧損 | 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投企業總資產的20%;不得從事擔保和房地產業務 |
鹽城市 | 市財政出資1億元+爭取省新興產業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市新興產業創投引導基金 | 除按國家和省級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外,在本地注冊的創投企業投資本地企業的,每年由同級財政按其新增投資額的1%進行獎勵;對本地累計投資額占其總資產50%以上的,當年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50%獎勵返還;新設創投管理企業的高管,自企業成立之日起3年內,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50%獎勵返還 | 未明確規定 | 投資于本地新興產業種子期、初創期企業,在發生全額損失或所投企業破產清算時,可對投資損失予以一定的風險補助 | 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投企業總資產的20%;不得從事擔保和房地產業務 |
淮安市 | 總規模2億元的創投引導發展專項資金 | 除按國家和省級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外,主要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投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所得稅 | 對實收資本達5000萬元以上,投資于科技型創業項目的創投企業,爭取省財政按實際投資額3%給予的風險補助 | 創投企業可按不高于實際投資額的3%提取并繳納風險準備金,與市政府財政資金構成創投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用于補償因投資失敗導致清算或減值退出而形成的損失 | 未明確規定 |
泰州市 | 政策性創投引導基金(市級基金首期出資5000萬元) | 除按國家和省級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外,對種子期和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其股權分利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形成的地方財力,100%予以返還,對其他計稅利潤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形成的地方財力,5年內按50%予以返還 | 實收資本達5000萬以上+投資于科技型創業項目,主管部門幫其爭取省財政按實際投資額的3%給予風險補助 | 創投企業可按不高于實際投資額的1%提取風險補償金;投資于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發生的損失,可申請引導基金給予不超過實際投資額5%的風險補助 | 未明確規定 |
南通市[1] | 首期出資為1億元的市級新興產業創投引導基金 | 創投企業獲得的年度收益,自獲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按其實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獎勵; 第3至第5年,按其實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50%部分給予獎勵; 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的,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在金融集聚區/創投中心注冊的創投企業,可申請50萬元一次性啟動資金補貼;至少有3名具備創投經驗的專職常駐管理人員的創投管理企業,可申請20萬元一次性啟動資金補貼 | 對創投企業投資市區初創期科技企業的,可按其實際投資額3%給予風險補償,最高補助300萬元;上述投資不成功導致清算或減值退出而形成投資損失的,可再按其實際投資額1%給予風險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 | 未明確規定 |
吳江市 | 總規模 2億元的市級創投引導基金,首期投入5000萬元 | 經發改部門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對新設立的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給予50萬元啟動資金補貼 | 設立市級風險補償資金1000萬元,創投企業可按不高于總收益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財政再給予1:0.5的比例的匹配資金,形成創投風險補償資金;對符合政府政策導向并投資于本市內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投企業在投資過程中出現的虧損,按其投資損失額的10%給予風險補貼,單筆最高補貼50萬元,單個企業總補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 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投企業總資產的20%;不得從事擔保和房地產業務 |
如皋市 | 產業引導母基金 | 未特別規定 |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按其新設或遷入的當年實際投資如皋市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投資額每滿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值外幣)的,給予其委托管理人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萬元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如皋市政府引導基金、市屬國有企業參與出資的,在計算獎勵金額時,應當從投資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中扣除如皋市政府引導基金、市國有企業對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額)。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新設立或新遷入股權投資、證券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參照如皋市產業獎勵政策申請租、購房補貼。 | 未明確規定 | 未明確規定 |
1.2 各地政府引導基金概覽
政策依據
《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企〔2007〕132號)
《南京河西新城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暫行)》(建政規發〔2012〕9號)
《南京市紫金科技創業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泰州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泰政辦發〔2011〕199號)
《南通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細則》(通政辦發〔2012〕188號)
《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蘇園管〔2010〕49號)
《蘇州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蘇發改財金〔2012〕52號)
《徐州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鹽城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鹽政辦發〔2011〕100號)
《淮安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引導 基金 名稱 | 申請條件 (創投機構/企業需具備的條件) | 參股/跟投金額 (或比例) | 退出方式 | 其它 |
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 | (1)創投企業:在江蘇注冊,5000萬以上注冊資本或首期出資3000萬以上但承諾3年后出資額5000萬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對科技型創業載體投資占比30%以上;優先支持擁有成功案例和出色投資業績的創投企業;運作規范;內控嚴密。 (2)創投管理企業:在江蘇注冊,實收資本100萬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優先支持擁有成功案例和出色投資業績的創投企業;運作規范;內控嚴密;3000萬以上創業資本。 (3)中小企業創業服務機構:在江蘇注冊,注冊資本2000萬以上;優先支持擁有成功案例和出色投資業績的創投企業;運作規范;內控嚴密; 2名以上3年以上經驗的高管;正輔導50家以上初創期科創載體;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積;500萬以上科創項目投資額。 | 無參股/跟投,以風險補助為主,最高不超過科技型項目實際投資額的3%(金額不超過300萬)。
| 未明確規定 | 不得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和省政策限制類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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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河西新城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 在建鄴區注冊,2億以上注冊資本(種子基金除外),貨幣出資(外資創投機構的實收資本3000萬美元以上);主要投資于區內建設與產業發展的行業;風控嚴格;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至少3個成功退出案例。 | 主要支持國內外投資業績突出的區內創投企業,參股比例不超過注冊資本的10%,對單個創投企業投資一般不超過2000萬,最高不超過5000萬,參股年限不超過7年。創投企業在河西新城的投資額不低于參股投資額的2倍。 | 采取IPO上市、股權轉讓、回購以及兼并重組等方式退出。 | 不得用于股市、期市、匯市、房地產等投資,不得用于贊助、捐贈、借款等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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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紫金科技創業投資基金 | 投資的主要對象為進入市科技創業企業數據庫的企業。
| (1)參股:總規模5億左右,首期2.5億;獲參股的創投企業須以種子期、初創期等早中期科技項目為主,且投資額不低于科創基金參股投資額的2倍。 (2)跟投:原則不高于社會創投基金投資額的30%。 | 采取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價格按公共財政原則。 | 不得用于金融性投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
泰州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 (1)參股:在泰州設立并備案;5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或首期出資額3000萬以上且承諾注冊后3年內出資額達5000萬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且業績優良;運作規范;內控嚴密。 (2)跟投:僅限于創投企業投資初創期企業,項目原則上在泰州。 (3)風險補助: 對初創期創業企業完成投資后方可申請風險補助。 | (1)參股:首期出資5000萬,比例不超過創投企業實際出資額的3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創投企業投資泰州中小創新型未上市企業的資金不低于其全部投資額的70%;引導基金可分期不優先于社會資本到位。 (2)跟投:不超過全部投資額的10%,一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 (3)風險補助:按最高不超過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 參股原則上不超過5年,可通過上市轉售、股權協議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讓人時可隨時退出。
| 不得用于貸款、擔保、贊助、捐贈等支出,未投資金應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引導基金及獲得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得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和省政策限制類行業。 |
南通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 (1)參股:本市注冊+備案;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或首期出資3000萬以上并承諾注冊后3年內出資達1億元;由南通注冊的有經驗的管理公司實施;運作規范;內控嚴密。 (2)跟投:本市重點扶持產業,且工商稅務登記在本市的初創期企業。 | (1)參股:對單個創投企業參股不超過30%,且不成為第一大股東。 (2)跟投:跟投資金不超過全部投資額的10%,一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跟投金額不超過創投企業現金出資額的30%。 | 參股原則上不超過5年。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可退出;參股創投企業的其他股東不先于引導基金退出。
| 不得用于貸款、擔保、贊助、捐贈等支出,也不得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產業以及限制類行業。 |
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 (1)參股:注冊在園區;投資地域集中在園區;承諾對園區企業的投資總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額的2倍,對園區創業企業的投資總額占其對園區企業投資總額比例不低于60%,且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不超過創投企業自身總規模的20%。 (2)跟投:依申請。 (3)風險補貼: 依申請。 | (1)參股:參股不超過創投企業注冊資本的25%,對種子基金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單只基金參股金額不超過5000萬,且不成為第一大股東。 (2)跟投:原則上不高于創投企業本輪投資額的30%,但經園區備案的種子基金,跟投比例可提高到100%。一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額度不超500萬。 (3)風險補貼:補貼金額為其實際投資損失的10%,單個項目最高補貼額為100萬元。 | 可適時退出并讓渡部分收益給其他投資人;申請參股的創投企業發起人/申請跟投的創投企業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
| 原則上基金參股和跟投兩種引導方式對同一創投企業不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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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 (1)參股:本市注冊;5000萬以上注冊資本/承諾出資,首期出資不低于1500萬,承諾剩余出資3年到位;3名以上3年以上經驗高管,兩個以上成功案例;運作規范,內控嚴密;重點投資政府扶持的初創期創業企業。 (2)跟投:創投企業選定本市擬投創業企業后,引導基金按一定比例投資于創投企業。 | (1)參股:參股比例不超過參股創投企業總出資額的30%,且對單一創投企業出資不超過引導基金規模的20%。 (2)跟投:跟投資金不得超過引導基金規模的10%。 | 采用股權轉讓;創投企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 不得投資期貨及金融衍生品、房地產、抵押和擔保業務、贊助和捐贈,不得利用創業投資企業平臺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貸款、資金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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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 (1)參股:在本市設立+備案;5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或首期出資3000萬以上且承諾注冊后3年內出資達5000萬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且業績優良;運作規范;內控嚴密。 (2)跟投:以現金出資在本市注冊+備案。 (3)風險補助:投資于風險較高的種子期、初創期創業企業的,可申請風險補助。 | (1)參股:可分期不優先于社會資本到位;對單個創投企業參股比例不超過30%,且不成為第一大股東。 (2)跟投:一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且跟投金額不超過創投企業實際出資額的30%,最高不超過500萬。 (3)風險補助:按一定比例給予風險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 可通過上市轉售、股權協議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 | 不得用于貸款、擔保、贊助、捐贈等支出,未投資金應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引導基金及獲得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投企業不得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和省政策限制類行業。 |
鹽城市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 (1)參股:在本市設立+備案;3000萬以上實收資本或首期出資1000萬以上且承諾注冊后3年內出資額達3000萬以上;3名以上5年以上經驗的高管且業績優良;運作規范;內控嚴密。 (2)跟投:投資初創期企業且投資項目在本市。 (3)風險補助:對初創期創業企業完成投資后方可申請風險補助。 | (1)參股:可分期不優先于社會資本到位;對單個創投企業參股比例不超過30%,且不成為第一大股東。 (2)跟投:跟投資金不超過總投資額的10%,一個企業只進行一次跟投。 (3)風險補助:不超過創投企業實際投資額的1%,主要用于彌補創投損失。 | 可通過上市轉售、股權協議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 | 不得用于貸款、擔保、贊助、捐贈等支出,未投資金應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引導基金及獲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投企業不得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和省、市政策限制類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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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創業投資基金 | (1)參股:在本市注冊+省發改委備案;主要投資于本市高新技術等重點產業;自參股起一年內,新增投資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前三年累計新增投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60%,每年對本市企業的投資不低于投資總額的50%;運作規范,內控嚴密,3名以上2年以上經驗的高管。 (2)跟投:投資于本市產業政策鼓勵的成長性企業。 | (1)參股:可采用承諾注資的方式分期到位,參股比例不超過創投企業實收資本的30%,且不成為第一大股東。 (2)跟投:按創投企業投資額的10%-30%進行跟投,單筆跟投最高不超過500萬,跟投總額不高于引導基金總規模的50%。 | 對于參股, 可適時轉讓。 | 不得投資股市、期市、匯市、房地產,不得用于贊助、捐贈、借款及其他法律法規限制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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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
2.1 各地創投實施意見概述
相較于江蘇省而言,浙江省內出臺創投意見的地區并不多。出臺的創投意見包括《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寧波創業投資發展的意見》和《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創業投資的若干意見》。
其中,寧波市規定,創投企業投資于縣級及以上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經認定的軟件企業2年以上(含2年),所投企業當年技術開發費占銷售額3%以上(含3%)的,投資額占創投企業總資產50%以上的,創投企業可申請不超過其對被投企業投資總額6%的財政補貼。此外,創投企業以現金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企業,投資期限3年以上,且實收資本占協議計劃投資額的70%以上,出資存續期達1年以上的,創投企業可按對該被投企業投資總額的不低于當年銀行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申請補助,單次投資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同一創投企業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400萬元。
與寧波市的規定類似,嘉興市也有針對被投企業技術開發費的財政補貼政策,不過其門檻比寧波市更高一些,即,被投企業當年技術開發費須占其銷售額5%以上,相關創投企業方能申請財政補貼,而額度上限與寧波市相同。此外,嘉興市還規定了風險補償機制,即,允許經備案的創投企業按不高于總收益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其投資于初創企業的損失。
2.2 各地政府引導基金概覽
3.廣東
3.1 省級和地市級創投扶持政策概述
廣東省出臺了不少省級和地市級的創投扶持政策,因篇幅有限,我們僅能在此重點介紹幾份具備較多實操內容的規定:
3.1.1 《廣州市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穗府規〔2023〕6號
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根據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實際投資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非上市企業股權的規模,給予管理能力獎勵。其中: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實際投資股權累計2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2000萬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實際投資股權累計20億元以下、1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500萬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實際投資股權累計15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實際投資股權累計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獎勵500萬元;其所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實際投資股權累計5億元以下、3億元(含)以上的,獎勵300萬元。投向房地產、二級市場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等領域以及以股權投資名義從事債權業務等部分不予計算。同一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獲得的管理能力獎勵,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
3.1.2 《關于促進深圳風投創投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監規〔2023〕4號
(1)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按其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實際投資深圳區域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每滿人民幣4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給予其管理企業獎勵人民幣500萬元,單筆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2)對上一完整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達到人民幣2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或利潤總額達到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及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按其上一年度項目退出時產生投資收益的5%對其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家管理企業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
(3)支持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投資力度,對投資本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2年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10%對其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人民幣100萬元,被投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僅允許申請一次獎勵,單個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年度累計獎勵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4)符合條件的新設立或新遷入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和股權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對購買自用辦公用房,按購房價格的1.5%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對其本部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經營用房)的,新注冊或新遷入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的30%給予補貼。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自入駐之日起,在新注冊或新遷入后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的40%給予補貼。若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價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場參考價,則按其實際租價為基準給予租房補貼。
(5)符合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條件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和創業投資企業,可根據當年度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申報指南申報創新人才獎。
3.1.3 《珠海市貫徹落實“省科技創新十二條”政策措施》珠府函(2019)245號
鼓勵有條件的區(管委會)對新注冊登記的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從其形成財政貢獻之日起,給予最多5年適當獎補;對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投資珠海中小微企業達到一定額度或比例的給予獎補,重點用于獎勵其高管及骨干人員。
3.2 各地政府引導基金概覽
結語
因篇幅有限,我們無法就全國各地的創投機構鼓勵和扶持政策進行一一羅列,而僅能就各直轄市和江浙粵的相關規定進行梳理。在創投十七條發布后的兩個月后,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法規司司長王勝邦在2024年8月21日國新辦舉行的“推動高質量發展”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金融監管總局將研究提高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比例,這對創投行業而言可謂是重磅利好,我們亦期待相關政策能夠盡快落地。
[1] 對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管理團隊有激勵機制,包括稅收優惠,被投企業上市前期費用資助,購買/租賃辦公用房補貼,高級人才獎勵(含個稅返還、配偶就業、子女教育和醫療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