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2020年度監管政策匯總

前言

 

2020年初始,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席卷全球,世界經濟也因此遭受重創。如果將2019年比喻為“資本寒冬”,那么2020年簡直就能稱之為“資本災難”了:因為疫情而破產的企業不計其數,其中不乏Hertz、GNC以及Victoria’sSecret等全球知名企業,讓PE/VC們血本無歸;銀行暫停派息令長期機構投資者損失慘重;數百家私募機構被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大浪淘沙,適者生存,能夠在如此嚴酷的環境下生存下來的私募機構方顯“英雄本色”。本文擬對2020年私募基金行業的重要監管政策和自律規則進行簡要梳理,以期給那些在嚴酷環境中生存下來的私募基金真英雄們提供一些有益參考,助他們合規前行。

 

一、從業人員

 

1.《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實施細則》(“《廉潔細則》”)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會”)于2020年3月12日發布《廉潔細則》,具體內容包括:

 

(1)適用范圍:基金經營機構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境內子公司、其他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工作人員是指以公司名義開展業務的人員(包括正式員工、勞務關系人員或勞務派遣人員等)。此外,關于利益輸送的規定適用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細則》的其它規定,基金托管人和服務機構、以及在協會進行業務登記/備案并接受協會自律管理的其他機構/個人,在從事基金相關業務時參照執行)。

 

(2)內控要求:

- 制度建設:機構應在公司制度中明確廉潔從業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制定防范體系/管控措施/追責機制,明確各級人員的相關管理責任,并保留相關工作底稿。

- 分工配合:董事會決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并對管理有效性擔責,高管負責落實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并對廉潔運營擔責,監事會或監事對董事和高管履行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 人員管理:機構應制定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范,并將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納入人力資源考評體系。

- 財務和營銷:應強化財經紀律,杜絕賬外賬等不規范行為;應制定合理完善的公司營銷制度,避免引發與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或其他利益關系人的利益沖突;應加強廉潔文化建設,每年開展全員廉潔從業培訓和教育,并對其股東、客戶等相關方做好輔導和宣傳工作,告知其應遵守《廉潔細則》。

- 廉潔監督:基金經營機構和/或其工作人員違反《廉潔細則》或廉潔相關規定,被內部追責或被紀檢部門/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被采取紀律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發現協會人員違反廉潔規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3)廉潔從業要求:

-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基金募集、投資交易、份額登記、估值核算業務時,不得輸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干擾自律管理工作(協會進行的會員管理、機構登記和產品備案、組織資格考試、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定自律規則、自律檢查和紀律處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證監會或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自律管理職責);在信息技術服務外包、物品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投標、人員招聘等業務活動中,應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不得違反公平公正原則,防范工作人員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 基金托管人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時,不得輸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其他基金服務業務過程中,不得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4)自律管理:

- 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協會檢查,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檢查所需材料及相關信息,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材料。

- 違規的基金經營機構:協會可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業務、暫停會員部分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 違規的基金經營機構工作人員:協會可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饛臉I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 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涉嫌違反黨紀、政紀,協會將報證監會;如涉嫌違反基金法規,移送證監會;如涉嫌犯罪,移送監察、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向證監會報告。

 

2.《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工作指引(試行)》(“《投資經理指引》”)

 

為規范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相關工作,協會于2020年4月3日發布《投資經理指引》,并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锻顿Y經理指引》系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制定,主要內容如下:

 

(1)基金管理人應具備的條件:

- 具有良好的持續合規風控能力;

- 最近1年未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 未因內控缺失、投資管理違規、不公平對待投資者等被暫停產品注冊/備案。


(2)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 從嚴落實內控規定,審慎評估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審慎評估投資者需求、產品投資策略、合規風控能力及基金經理管理能力等因素;

- 健全內部管理、工作流程、系統設置,明確相關職責:投委會或更高層級的內部機構做出相關決策(是否允許基金經理兼任投資經理,以及兼任產品的數量、規模和投資策略),合規部應加強相關決策及流程的監督;

- 完善同一基金經理管理的多個投資組合間的公平交易分析/異常交易監控機制:確保兼任基金經理具備充分履職能力,合理調配同一基金經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資管計劃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0只(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產品除外);此外,還應加強投資指令管理、對交易行為管理、交易監測和分析,以及事后報告機制;

- 完善信息披露和異常情況報告制度,強化激勵/約束/追責機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充分披露基金經理的兼任情況(包括同時管理的產品只數、類型、規模和任職時間,基金經理薪酬機制及持有產品情況,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對兼任基金經理進行5年以上的長周期考核,考核激勵指標涵蓋所有兼任組合長期業績/遵規守信情況/公平交易執行情況等,實施收入遞延支付,遞延支付年限原則上不少于3年,遞延支付比例原則上不少于40%。


(3)基金經理應具備的條件:

- 良好的職業操守和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曾受刑事/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自律處分;

- 具有良好的投資管理能力,投資風格清晰穩定,具有5年以上權益類公募基金、權益類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或年金社保組合的投資管理經驗。

 

(4)辦理兼任備案的相關規定:

- 變更備案材料:除《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要求的變更備案材料外,還需提供兼任可行性分析、合規審查、防范利益輸送的制度安排等情況報告;

- 備案周期:協會收到備案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基金管理人可申請取消兼任基金經理備案。

 

(5)違規后果:協會記入誠信檔案,視情節輕重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參加強制培訓、公開譴責、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等處分。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移送證監會處理。

 

二、基金管理人登記

 

1.關于便利申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宜的通知(“便利登記通知”)

 

為進一步增強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工作的公開透明,便利申請機構事前準備申請材料,協會于2020年2月28日發布便利登記通知。根據該通知,協會將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要求,形成差異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材料清單(證券類/非證券類登記清單已隨該通知附上),便利申請機構對照準備登記申請材料。自2020年3月1日起,新提交登記申請的機構應對照登記材料清單準備登記所需申請材料,并通過協會AMBERS系統審慎完整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記材料清單齊備性要求的,協會將依法依規按時按要求辦理登記手續,僅就登記材料清單所列事項進行核對或者進一步問詢,不會就登記材料清單以外事項額外增加問詢。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記材料清單齊備性要求的,協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AMBERS系統退回申請材料。申請機構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記材料清單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協會將參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對申請機構適用中止辦理程序。

另外,為加強社會監督,便利投資人及市場機構持續全面了解管理人展業情況,自2020年3月1日起,協會官網“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將增加以下公示信息: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名稱;已填報的高級管理人員姓名、職務及履歷;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此外,協會官方網站稍后將陸續上線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信息、律師事務所等專項查詢功能。

 

三、基金銷售

 

1.《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基金銷售機構辦法》”)


中國證監會于2020年8月28日發布《基金銷售機構辦法》,其中不乏對私募基金銷售行為的規范,具體如下:


(1)獨立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的定義和應具備的條件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是專業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其不得從事其他業務)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私募銷售機構”)。申請注冊為私募銷售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涉及包括財務、運營、營業場所和安防,信息管理平臺,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數量,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訴訟和仲裁等方面的內容);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組織形式;有合規的名稱/組織架構/經營范圍;股東須以自有資金出資(不得為債務資金、委托資金等),境外股東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基金行業高管人員任職條件等。


(2)銷售私募基金的特別規定

私募銷售機構應當:

-應參照適用《基金銷售機構辦法》第三、四章的規定(涉及基金銷售業務規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

-銷售私募基金應充分了解投資人信息,收集、核驗投資人資產證明/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等材料,對投資人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要求投資人承諾投資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存在非法匯集他人資金等情況,并應就前述事項履行投資人簽字確認等程序;

-銷售合法合規的私募基金,對擬銷售私募基金進行審慎調查和風險評估,充分了解產品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集中度/杠桿水平/風險收益特征等;銷售文件應按規定全面說明產品特征并充分揭示風險;不得銷售未在產品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確限定投資范圍/投資集中度/杠桿水平的私募基金;合規風控人員應對私募基金銷售準入出具專項合規和風險評估報告,簽字確認并存檔備查;

-針對私募基金銷售業務建立專門的利益沖突識別、評估和防范機制;對存在關聯關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履行嚴格的利益沖突評估機制,經評估無法有效防范利益沖突的,不得銷售相關產品;經評估確定可銷售的,應以書面形式向投資人充分披露,并在銷售行為發生時由投資人簽字確認;

-參照《基金銷售機構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1]開立私募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并參照證監會規定的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轉流程進行資金交收。


(3)違反辦法的后果

私募銷售機構如違反《基金銷售機構辦法》規定銷售私募基金的,將視不同情形和嚴重程度,被處以警告和/或罰款,被證監會責令暫停辦理私募基金份額參與,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處理?;痄N售支付機構違規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支付業務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處理。

 

四、基金運營

 

1.證券投資基金側袋機制操作細則(試行)(“側袋操作細則”)

 

為規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使用側袋機制的業務操作流程,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協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起草了側袋操作細則并于2020年10月30日正式發布。側袋操作細則從側袋機制啟動、實施及資產處置三個階段,對證券投資基金啟用情形和相關操作、啟用時的份額申贖、款項支付、分紅和費用收取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并同時明確了側袋機制的估值核算、份額登記、信息披露等具體化要求。主要內容包括:

 

(1)定義

側袋機制是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基金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獨立管理的機制,是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之一。該特定資產包括但不限于違約債券、因重大事項長期停牌股票、債券回購等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以及其他長期流動性缺失或無法合理估值的資產。

 

(2)適用范圍

側袋機制應適用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并應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側袋機制相關的重要事項,包括側袋機制的啟用條件、側袋資產的處置方式,以及側袋賬戶的費用收取標準、申購贖回政策和信息披露等。貨幣市場基金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原則上不采用側袋機制。

 

(3)啟用情形和操作

為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利益,基金管理人應綜合考慮投資組合的流動性、特定資產的估值公允性、潛在的贖回壓力等要素,與托管人協商一致,并向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就特定資產認定事宜咨詢專業意見后,方可啟用側袋機制。側袋機制啟用后,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銷售機構提示側袋機制啟用的相關事宜。此外,會計事務所應在側袋機制啟用后五個工作日內、基金年度報告審計時、側袋賬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后等時點出具審計意見。為防止濫用,基金管理人應優先考慮調整估值而非啟用側袋機制。

 

(4)實施期間的份額申贖/資金償付/分紅/費用減免等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應被視為對主袋賬戶提交的申請,收到的贖回申請僅針對主袋賬戶進行辦理。在側袋機制啟用時,滿足特定資產定義的資產可一并放入同一個側袋賬戶中。如側袋賬戶資產全部/部分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及時向側袋賬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另外,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原基金合同中的分紅條款不適用于側袋賬戶份額。除對側袋賬戶資產進行處置變現的操作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側袋賬戶資產進行其他投資操作,亦不得收取側袋賬戶的管理費及業績報酬,處置側袋賬戶資產相關的費用可待側袋賬戶資產變現后從側袋賬戶中列支,因啟用側袋機制產生的咨詢、審計費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此外,側袋操作細則對主側袋賬戶的基金代碼、名稱標識、份額持有人名冊、賬戶的注銷、側袋賬戶啟用時的資產分割原則、側袋賬戶的估值與會計核算原則,側袋機制啟用時及變現清算時的賬務處理,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定期信息披露和側袋賬戶資產進行處置變現時的信息披露,以及違反細則將受到的自律處分等內容均進行了規范。

 

五、基金退出

 

1.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2020版)

 

證監會于2018年3月發布了《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明確創投基金反向掛鉤政策(關于這一政策,可參見我們此前的文章《新規!創投基金、私募基金減持上市公司股份又放寬了 )。為進一步適應行業發展需要,加大減持優惠力度,證監會于2020年3月6日發布了經修訂后的《特別規定》(“《特別規定(2020版)》”),完善了創投基金投資企業上市解禁期與上市前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掛鉤的制度安排。

 

與2018年版相比,《特別規定(2020版)》主要完善了以下六方面的內容:第一,簡化反向掛鉤政策適用標準,即:僅要求申請反向掛鉤的項目在投資時滿足“投早”、“投中小”、“投高新”三者之一,并刪除基金層面“對早期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合計投資金額占比50%以上”的要求。第二,取消大宗交易方式下減持受讓方的鎖定期限制。第三,取消投資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創投基金減持限制,即:對投資期限達5年以上的創投基金,鎖定期滿后不再限制減持比例。第四,合理調整投資期限計算方式,即:調整投資期限截至點,由“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修改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日”。第五,允許私募股權基金參照適用反向掛鉤政策。第六,明確弄虛作假申請政策的法律責任,即:證監會可以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另據協會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相關信息,協會將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配合《特別規定(2020版)》的實施,包括:升級完善AMBERS系統,確保升級功能于2020年3月31日按時上線;發布更新版系統操作指南,便利申請機構準備和操作;提高反向掛鉤申辦效率,即不再要求申請機構提交“創投基金”證明材料,并縮短辦理時限;增加相關培訓模塊,做好行業普及。

 

六、擬出臺的基金相關規定

 

1.《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控增量風險,穩妥化解存量風險,提升行業規范發展水平,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證監會起草了《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并自2020年9月11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意見稿,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中應有“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基金特點的字樣;管理人不得“異地經營”;集團化運作的管理人應履行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及滿足合規要求;私募基金可在一定條件下(對象限定為被投企業+借款/擔保期限不超出1年+符合合同約定+借款/擔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權投資退出日+借款/擔??傤~不超過該私募基金財產總額的20%)為被投企業提供短期借款、擔保;私募基金不得存在自融行為;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不公平對待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不公平對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資者;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牟利、進行利益輸送;管理人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或者投資者利益的關聯交易等投資活動;管理人的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亦屬于信息披露義務人。此外,除了重申此前已明令禁止的私募基金募資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之外,意見稿還增加了幾類禁止性行為,包括:以登記備案、金融機構托管、政府出資等名義為增信手段進行誤導性宣傳推介;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私募基金募集宣傳推介。

 

2.《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報酬指引》(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報酬的相關業務操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協會起草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報酬指引(征求意見稿)》并自2020年6月5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意見稿確定了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在業績報酬的機制設計和執行中應遵循的四項原則:利益一致原則、收益實現原則、公平對待原則和信息透明原則。圍繞該等原則,意見稿對業績報酬的相關業務逐條做出了規范。根據意見稿,業績報酬的計提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計提時點和計提頻率應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存續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資運作特征相匹配,任意兩次業績報酬計提的間隔應不少于三個月。此外,基金還應做好與業績報酬相關的各類信息披露工作。并且,隨意見稿附上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報酬計提方法介紹》也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提供了相關技術指引。

 

3.《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了規范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秩序,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自2020年4月17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具體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業務類型和內涵,將《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整合為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并具體劃分為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等類別;二是分類作出準入安排,明確從事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應依法經證監會核準或注冊,并明確了具體準入要求和申請審批程序;三是加強合規內控要求,要求投資咨詢機構健全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四是建立以機構為主體提供服務的業務組織方式,全面提升服務質量;五是完善人員管理和行為規范要求,嚴格從業人員和高管人員資質管理,要求投資咨詢機構及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六是健全退出機制,強化事后監管等。

 

4.《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協會于2020年10月28日發布意見稿,具體內容如下:

 

(1)相關定義

-電子合同:以數據電文為載體,并利用電子通訊手段規范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及補充協議、風險揭示書、認申購單等文件,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金當事人:包括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


(2)基金當事人履職要求

基金當事人應在委托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之前對其進行盡職調查,基金當事人使用電子合同業務服務的,不因此免除其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3)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服務機構”)

-應具備的條件:公司治理完善;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紀;實繳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組織架構完整;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防措施;服務人員有基金從業資格,高管人員專業,解聘風控負責人應在3日內上報協會;取得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備案和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系統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行業信息技術測試中心的測試,并與協會Ambers系統聯測;實現同城和異地災備,災難恢復能力達到國家等級三級及以上;通過現場檢查驗收等。

-申請材料:誠信/合法合規承諾函;內控制度/業務隔離措施/應急處理方案;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團隊職責和崗位設置規定及人員基本情況;擬合作的電子合同數據存儲服務機構;法律意見書;商業計劃書等。

 

(4)業務規范

-基本業務:基金當事人身份管理;電子合同簽署;電子合同數據查閱等。

-風險隔離:服務機構與其服務的基金當事人不得同一,如服務機構自行存儲數據,應做好業務間的風險隔離。

-協議簽署: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前,應與基金當事人簽署服務協議。

-身份識別:包括但不限于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姓名/手機號碼等四要素驗證,銀行卡號驗證,生物特征識別技術等。

-合作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商:應審慎選擇并定期評估服務提供方,確保該服務安全/可靠/獨立。

-關鍵數據:應對登錄口令等關鍵數據采用密文存儲,并向基金當事人明確數字證書的相關事項?;甬斒氯藨咨票9荜P鍵數據。服務機構或基金當事人如發現關鍵數據失密或可能失密,應及時告知相關方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密碼算法要求:服務機構應當使用國家密碼主管部門認可的密碼算法。

-時間戳:服務機構應當采用國家授時中心認可的時間戳,滿足防重放要求。

-三方互相監督:服務機構的系統管理員、安全保密管理員和安全審計員的權限應當相互獨立,互相監督。

-保密要求:基金當事人和服務機構應當對在電子合同簽約及調閱過程中的相關數據保密。所有數據未經所有者授權不得轉發、使用和加工。

-定期測評:服務機構每年應至少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行業信息技術測試中心開展一次總體評測,確保電子合同業務各項功能的可用性/高性能/可靠性/安全性。

-數據傳輸/備份和同步/存儲期限:服務機構應當保證數據傳輸的保密性/完整性/不可否認性;開展電子合同業務過程產生的數據應及時備份至協會Ambers平臺,協會同步備份到中登公司;基金當事人和服務機構應妥善保管電子合同業務相關數據,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信息報送:服務機構應按照自律規則的要求進行重大信息變更和定期信息報送。

 

在自律管理方面,協會對基金電子合同業務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并對服務機構開展持續評估。服務機構違規的紀律處分包括限期改正、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對主要負責人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暫?;蛉∠饛臉I資格,計入誠信檔案等。如涉嫌違法的,將移送司法機關或證監會處理。


[1]《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受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等委托,對其開立、使用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的行為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劃轉流程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或者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可以擔任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等應當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開立基金銷售結算專用賬戶,并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賬戶性質、賬戶功能、資金劃轉流程、監督方式、賬戶異常處理等事項做出約定。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后編輯于:2022-05-01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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