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二)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現就《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6號)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合資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香港或者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70%。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印刷領域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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