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中介公司將大舉進入中國市場,國內的保險中介市場也在不斷整合之中,為此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和《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旨在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相關規定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保險代理機構是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其行為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有關代理的法律規定,而保險經紀公司則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保險公估機構是接受保險當事人的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可以以合伙企業、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最低出資額均為人民幣50萬元,保險經紀公司則只能以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上述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均分為籌建和開立兩個階段,經保監會批準籌建后方可成立籌建組,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籌建工作,經保監會批準,發給相應的《許可證》后方可開業。保險中介機構均須在保監會核定的經營區域和經營范圍內營業,并須繳存營業保證金或購買職業責任保險,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須按出資額的5%繳存營業保證金,而保險經紀公司的營業保證金則為其注冊資本的15%。
三個規定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管理作了比較明細的規定,并詳細列舉了有關禁止行為,還規定了監督檢查的辦法,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規定了明確的罰則。
最后編輯于:2018-10-14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