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問: 我們夫妻與另一對夫妻(也就是我們兩家)合伙購買了一套商業用房,用來租賃,出資比例為我家出資三分之二,以現金形式出資,他們家出資三分之一,以此房做抵押按揭貸款,我們兩家簽署了一個協議(沒有經過公證處公證),約定好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我,可現在房產局說產權人不能是我,因為他們家用此房做了抵押貸款,產權人必須是他們家,就是過戶也得等到他們家把貸款還完后才能過,請問律師:法律規定是這樣的嗎?我該怎么辦才能證明我是產權人?另外還有我們兩家簽署的沒有經過公證的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請律師一定要幫助回答我,謝謝!
古晶律師解答:
1、法律規定是這樣的;
2、法律上你不是產權人,也無從證明;
3、有法律效力,但是這能表明你們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