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2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號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爭議案件: 第三條 當事人參加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活動,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應當在適用法律上對當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但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決定公開評審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則作出的決定和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第九條 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商標評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十條 在商標評審期間,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商標權和與商標評審有關的權利。 第十一條 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加商標評審活動,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標注冊申請書或者商標注冊簿中載明的順序第一人為代表人。代表人參與評審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評審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評審請求,必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第十二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商標評審事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第十三條 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參加商標評審的,應當提交代理委托書。代理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第十四條 代理人的權限發生變更或者代理關系被解除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代理人可以申請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申請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規定。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六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第十八條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第十九條 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 第二十一條 商標評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駁回: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四條 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發送被申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并按照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期滿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二十五條 被申請人需要在提交答辯書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答辯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及證據材料后,應當及時將答辯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發送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第二十九條 商標評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適用本規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審 理 第三十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或者3人以上單數組成。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第三十二條 商標評審人員確定后,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和本規則第九條的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在被告知商標評審人員后15日內提出。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現有關商標評審人員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評審決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請,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 第三十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后3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復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七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撤銷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請求裁定撤銷注冊商標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審: 第四十條 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后收到申請人的撤回評審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四十一條 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第四十二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第四十三條 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判決發回重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另行組成合議組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決定、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公開評審 第四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第四十七條 涉及雙方當事人的下列案件,應當事人的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并提出。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進行公開評審: 第五十條 已經進行過公開評審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重新進行公開評審。 第五十一條 公開評審應當就當事人已經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并已向雙方當事人交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理。 第五十二條 決定公開評審的,合議組應當在公開評審15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合議組組成人員等事項。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在公開評審3日前將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提交到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申請人期滿既未提交回執答復是否參加公開評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評審程序終止,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評審申請人期滿前答復不參加公開評審的,或者被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回執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五十四條 公開評審通知回執應當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表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姓名、身份。委托商標代理組織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通知回執中載明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代理人的姓名。 第五十五條 各方當事人派出參加公開評審的人員,包括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的代理人,不得超過4人。一方有多人參加公開評審的,應當指定其中一人作為第一發言人進行主要發言。 第五十六條 公開評審開始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召開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審前預備會議,聽取當事人對有關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意見,確定需要進行公開評審調查的主要問題。 第五十七條 公開評審開始時,合議組應當核對公開評審參加人員的身份證件,并確認其是否有參加該公開評審的資格,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評審參加人是否出席評審。 第五十八條 在進行公開評審調查前,先由合議組簡要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明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然后開始進行公開評審調查。 第五十九條 公開評審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第六十條 在公開評審的案件中,證據應當在公開評審時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公開評審前預備會議上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合議組在公開評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在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第六十二條 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第六十三條 合議組成員可以就有關事實和證據向當事人或者證人提問,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作出解釋。 第六十四條 證人不得旁聽公開評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第六十五條 公開評審調查結束后,進行口頭辯論。由當事人就證據所表明的事實、爭議的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各自陳述其意見。 第六十六條 口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第六十七條 在口頭辯論過程中,當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過、但未經公開評審調查的證據的,合議組可以宣布中止辯論,恢復公開評審調查。調查結束后,繼續進行口頭辯論。 第六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表達完畢后,由合議組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陳述。 第六十九條 最后意見陳述后,公開評審結束,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此后一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裁定,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條 合議組應當將公開評審的重要事項記入公開評審筆錄。公開評審終止時,合議組應當將筆錄交當事人核實。對筆錄的差錯,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筆錄核實無誤后應當由當事人簽字并存入案卷。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合議組在公開評審筆錄中注明。 第七十一條 公開評審時,未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許可不得旁聽、拍照、錄音和錄像。 第五章 證據規則 第七十二條 申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被申請人提出反駁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七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第七十五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第八十條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鑒定結論的,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鑒定部門及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第八十二條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文。提交外文證據的當事人未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 第八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證據,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調查收集: 第八十四條 對單一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第八十五條 評審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八十六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八十七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八十八條 證人作證時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第八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第九十條 一方當事人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第九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第九十二條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第九十三條 評審過程中,當事人在申請書、答辯書、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第九十五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第六章 期間、送達 第九十六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間。 第九十七條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代理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對《商標法》修改決定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前發生,屬于修改后《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進行評審的,依據修改后《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評審;屬于其他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評審。 第一百條 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注冊已滿一年的商標產生爭議,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注冊不滿一年的商標產生爭議,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的,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受理,但不屬于《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范圍的案件,尚未審結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退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一百零二條 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依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日公布的《商標評審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受理的重新評審案件,屬于《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范圍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據修改后《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重新進行評審,并作出決定或者裁定。但本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規定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相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條 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文書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并公布。 第一百零四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設立專家咨詢小組,就商標評審中的有關問題聽取咨詢意見。 第一百零五條 本規則施行前,商標評審委員會仍依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日公布的《商標評審規則》規定的程序審理商標評審案件。但該規則與《商標法》的修改決定有抵觸的,適用《商標法》的修改決定;《實施條例》施行后,該規則與《實施條例》有抵觸的,適用《實施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該規則另有通知規定的,依據有關通知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七條 本規則自2002年10月17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商標評審規則》同時廢止。 |
商標評審規則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