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2019修訂)

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

(2001年10月9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4號公布 根據2015年4月3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規范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的設立,保障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許可設立的職業介紹機構。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外經貿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設立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到企業住所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登記注冊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和在中國成立的外國商會不得在中國從事職業介紹服務。

  第四條 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其依法開展的經營活動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 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為中外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居民家庭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二)提供職業指導、咨詢服務;

  (三)收集和發布勞動力市場信息;

  (四)舉辦職業招聘洽談會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職業信息服務;

  (六)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服務項目。

  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介紹中國公民出境就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聘用中方雇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擬設立的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有一定數量具備職業介紹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有明確的業務范圍、機構章程、管理制度,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

  第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應當依法到擬設立企業住所所在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八條 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擬任專職工作人員的簡歷和職業資格證明;

  (四)住所使用證明;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批準同意的,發給職業介紹許可;不予批準的,應當通知申請者。

  第十條 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適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以及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職業介紹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20-01-26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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