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關閉清算,國家政府部門出具的還款承諾函,性質如何?

法律橋網友Rgszx咨詢:請問,原廠會計以個人名義向銀行借款給單位使用,現單位倒閉后該款未還,由國資公司負責清理。銀行在追償時,國資公司具函,以“承諾書”的方式同意約期歸還此筆個人借款,請問,此“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銀行是否能憑“承諾書”向國資公司訴求債權?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所謂原廠會計以個人名義向銀行借款給單位使用,這種說法本身在操作上就存在一定的異議,銀行對貸款人、貸款用途等進行嚴格的審貸后才能放貸,當然不排除有一些外部因素。

所以以下分析基于你的說法都成立的基礎上,國資公司出具承諾書因沒有看到內容,從你的表述看一為債務的承擔,二可能構成對此筆債務的擔保,但無論是何種形式,只要此承諾函上有國資公司的公章,且內容表述明確的,其本身當然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構成何種法律后果,需要根據承諾書的具體內容來判斷。

Rgszx再咨詢:其承諾函所表述的主要是“該戶借款為某廠所用,現該廠已進入破產清算階段,該廠的債權債務由國資委負責處理,該戶借款由國資委于2007年10月前償還”然后蓋有公章。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這承諾函構成了對債務的承擔。該承諾是否有效呢?我認為有待商榷。因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政府機關的擔保是無效的,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乃在于國家機關的財產屬于公共財產,不能濫用于商業領域。本案中,國資委作出了債務的承擔的承諾,這也不符合保護國有公共財產的宗旨。因此,若本案訴諸法院,該承諾函很可能會被判定無效。若無效,則政府應當承擔無效的賠償責任。另外,還可能會面臨法院的判決書能否得到執行的問題,因為國家機關的財產能否執行,這在實踐中有不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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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14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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