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股東,并一直在公司工作。公司管理層以公司虧損為由一直不進行分紅,并拒絕向股東公布財務報表(按章程應該公布)。實際情況則是公司經營效益很好,管理層與監事等勾結私下瓜分公司財產,造成帳面虧損。
我后來自己找到其他工作調動后公司又以不辦理調動手續威脅要求我將股份轉讓給管理層、監事退出股份,請問我轉讓股份后能否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公司向我公開我轉讓股份前的財務報表并要求有關部門進行審計?如果審計結果證實管理層通過做假帳私分公司財產我還能否進行索賠?(我轉讓股份的金額還是以現在帳面凈資產為依據確定的)
答: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的財務報表,但是你在轉讓股份后,已經不再是該公司的股東,就不再有權利查閱該公司的財務報表。但是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你為了調離,被迫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顯然你是在受脅迫的情形下才簽訂轉讓協議的,你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此時,若撤銷協議,則你恢復股東身份,可以行使股東查閱財務報表的權利;若變更協議,則可要求查閱財務報表,或者進行審計,按公司的實際凈資產確定股權轉讓的價格。
楊春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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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5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