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13〕244號,以下簡稱《意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是指上海市各金融機構依據《意見》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開展的自由貿易賬戶及投融資匯兌相關等業務。
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并從事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含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根據金融宏觀審慎管理要求,對上海市金融機構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試驗區分賬核算管理的審慎合格標準
第四條 上海市級金融機構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實施細則》)建立內部賬務核算體系——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以下簡稱分賬核算單元),專門用于核算試驗區自由貿易賬戶以及投融資匯兌相關等業務。
第五條 上海市級金融機構應按“標識分設、分賬核算、獨立出表、專項報告、自求平衡”的原則,建立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上海市級金融機構應根據境內法人機構授權,建立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的財資管理和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財資管理制度應包括為自由貿易賬戶提供自由兌換后本外幣頭寸的平盤、風險對沖管理,境內外本外幣資產質量管理、資金來源管理、期限管理等內容。
第七條 上海市級金融機構應根據“了解你的業務、了解你的客戶以及盡職調查”展業三原則,建立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相關業務的展業管理制度,并落實到各個營業網點的相關崗位,確保反洗錢、反恐融資以及反逃稅相關責任和義務落到實處。
第八條 上海市級金融機構應對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的各項業務建立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應急預案制度,確保風險識別機制的落實,切實防范操作性風險。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以上海市級機構為單位,接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的相關系統,并按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報送相關的信息。


第三章  業務審慎合格評估及驗收
第十條 上海市金融機構在完成內部各項準備工作后,應按本細則第二章的審慎合格標準進行自評估,并形成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上海市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交正式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內部分賬核算管理以及相關制度的建設情況、系統準備情況以及自評估報告等,自愿參加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定期組織的專業評估,并申請接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的相關系統。
專業評估將主要采用打分的方式進行(見附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金融機構內部授權管理情況;
(二)金融機構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等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三)金融機構分賬核算業務的財資管理及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
(四)金融機構試驗區分賬核算中各項業務的處理流程;
(五)金融機構展業三原則的落實措施;
(六)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的落實措施;
(七)金融機構內部應急預案措施(包括流動性、突發事件等);
(八)金融機構相關系統準備情況;
(九)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決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可根據審慎合格評估的情況,決定是否約談相關業務的責任人以做進一步的深化評估。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按年度組織對金融機構分賬核算業務的持續性評估。評估結論可用于對金融機構分賬核算業務的指導和管理。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根據金融機構準備情況對系統接入情況進行驗收。驗收采取現場加非現場同步的方式進行。


第四章  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的宏觀審慎管理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對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管理的目標是建立符合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的本外幣跨境資金流動管理體系,為試驗區實體經濟與金融穩健運行提供穩定的貨幣金融環境。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對上海市金融機構開辦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投融資匯兌等業務以及相關的資金流動進行非現場監測和持續性動態評估管理。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對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建立本外幣協調監管工作機制,根據《意見》制定相應的業務實施細則,通過系統采集業務數據,結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外債統計監測系統等采集的相關信息,建立非現場監測指標體系,運用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工具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可根據對經濟金融形勢的判斷和管理的需要,靈活運用固定工具和可變工具以減少資本流動中的系統性風險。固定工具是指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發布并嵌入在金融機構分賬核算業務常態運行中的參數型調節工具。可變工具是指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針對資本流動的方向和規模實施的逆轉性調節工具。
第十九條 上海市金融機構應在內部建立對金融宏觀審慎管理政策的響應機制,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發布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做出及時響應。


第五章  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的分賬核算單元因人民幣清算和結算需要,可以在其上級機構內開立人民幣清算專用賬戶。該賬戶資金存放應符合《業務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對金融機構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與境內其他業務之間的滲透設置參數進行管理,并可根據資金流動以及觸發指標的運行情況對相關參數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的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出現流動性不足時,應通過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間的區內市場或境外市場自行解決。必要時,其境內法人機構應提供流動性支持,并于當日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可在一定額度內按規定進入境內銀行間市場開展拆借或回購交易。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辦理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產生的外幣流動性管理需求,以及為自由貿易賬戶辦理本外幣兌換而產生的幣種敞口,應通過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間的區內市場或境外市場進行平盤,不得納入其境內法人機構的結售匯頭寸進行綜合管理,也不得通過其境內法人機構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辦理的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應納入其境內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統一管理,統一計提風險準備。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開展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產生的各類風險對沖管理需求,可通過國際金融市場衍生工具進行管理,由此產生的對外負債應納入金融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管理。


第六章  資金異常流動的監測預警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按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有關規定報送自由貿易賬戶信息;自由貿易賬戶發生的國際收支應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要求進行申報;自由貿易賬戶信息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要求報送到外匯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建立相關的非現場監測指標體系,并根據金融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的要求,依托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等對金融機構的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開展非現場監測。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對于非現場監測中發現的可疑問題向金融機構發出查疑通知。金融機構應及時核查并回復。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根據日常監測,建立異常資金流動預警機制,并向金融機構發出異常流動預警信號。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根據非現場監測情況及風險等級大小向金融機構發出相應的風險提示。風險提示分為I級(輕度風險)、II級(中度風險)以及III級(重度風險)。金融機構應配合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七章  對資金異常流動的臨時性管制措施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可對分賬核算業務及自由貿易賬戶的異常資金流動實施干預,包括調整固定工具類的參數和可變工具類的逆轉性調節工具等。
(一)當分賬核算單元及自由貿易賬戶出現異常流動并觸發相關指標時,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可要求金融機構采取延長賬戶資金存放期的措施,調節資金流動頻率。
(二)當分賬核算單元及自由貿易賬戶出現異常流動并觸發相關指標時,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可采取征收特別存款準備金的措施,以調節資金流向和流量。
(三)當分賬核算單元及自由貿易賬戶出現異常流動并觸發相關指標時,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可采取征收零息存款準備金的措施,以調節資金流向和流量。
(四)當分賬核算單元及自由貿易賬戶出現異常流動并觸發相關指標時,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可對金融機構的分賬核算單元及自由貿易賬戶采取臨時資本管制措施,以調節資金流動。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可根據資金異常流動的情況,單獨或組合采用上述各項措施,以達到調節資金流量及流向的目標。


第八章  持續性評估與監測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組織對金融機構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進行非現場監測和持續性評估。持續性評估可采用現場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可根據金融宏觀審慎管理的需要,對金融機構開展的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范圍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對金融機構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將依據持續性評估結果建立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
正向激勵包括:一是優先安排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提供的咨詢服務;二是參與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在試驗區推出的投融資匯兌便利創新業務;三是參與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局在試驗區推出的其他金融創新業務。
反向約束包括:一是發出整改通知并約見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負責人進行警示談話;二是向其上級機構及監管機構發出風險警示;三是強制性退出部分或全部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
第三十五條 金融機構辦理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出現重大風險事件、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開展宏觀審慎管理及風險防范工作的,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并可對其上海市一級機構及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上海市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的,參照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自貿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
風險審慎合格評估工作機制
(試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13〕244號,以下簡稱《意見》)等文件,為有序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金融改革,建立健全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合格評估機制,促進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健康發展,有效防范跨境風險,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建立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合格評估工作機制。
一、評估工作機制的宗旨
評估工作機制按照公平、公正、客觀原則,對上海市金融機構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的風險審慎合格情況進行專項評估和持續性評估,并就評估結論提出行政建議,推動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健康發展。
二、評估工作機制的職能
(一)對上海市金融機構自愿提交的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合格評估申請組織開展專項評估;專項評估結論和建議將作為上海市金融機構接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系統的參考依據。
(二)按年度對上海市金融機構的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開展持續性評估;持續性評估結論和建議將作為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相應金融監管機構對有關金融機構采取正向激勵和反向約束措施的參考依據。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三、評估工作機制的構成
(一)評估工作機制委員會
評估工作機制委員會構成:委員會秘書長由上海總部領導兼任。根據評估對象所屬金融行業不同,由不同專家委員組成銀行業評估委員會、證券業評估委員會和保險業評估委員會等專業評估委員會開展評估工作。委員包括來自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相關部門、金融行業監管機構的相關人員以及金融專家等。
評估工作機制委員會委員條件:(1)公正廉潔,忠于職守,無違法、違紀記錄;(2)具有經濟、金融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3)金融專家同時應當具有高級職稱,且為非國家公務人員,不在上海市金融機構兼職。
(二)評估工作機制秘書處
秘書處為評估工作機制的常設機構,設在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跨境人民幣業務部。秘書處負責認定委員的資格;受理金融機構提出的評估申請,對申請資料進行預評估以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向專委會提交評估材料;評估會議的準備、組織、聯絡和文秘工作;以及秘書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評估工作機制的工作程序
(一)評估工作機制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全體會議或專業評估委員會會議,對金融機構提交的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合格評估申請進行評估。
(二)評估工作機制秘書處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議題及評估資料概要送交參加會議的專業評估委員會委員。為保護各金融機構的商業秘密,會議資料僅限委員評估使用,不得復印外傳。
(三)出席專業評估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不少于7人,人員構成應當為單數,同一委員可以兼任不同專業委員會成員。
(四)專業評估委員會會議由秘書長或秘書處主任主持。
(五)專業評估委員會委員應根據評估表逐項獨立評估并簽字以示負責。
(六)專業評估委員會會議應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記錄評估意見。委員提出的政策建議,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形成提交相關監管機構的建議書。
非金融專家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部門)的工作人員參加。
五、評估內容
(一)對金融機構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合格評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金融機構內部授權管理情況;
2、金融機構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等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3、金融機構分賬核算業務的財資管理及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
4、金融機構試驗區分賬核算中各項業務的處理流程;
5、金融機構展業三原則的落實措施;
6、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的落實措施;
7、金融機構內部應急預案措施(包括流動性、突發性事件等);
8、金融機構相關系統準備情況;
9、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決定的其他情況。
在評估過程中,應重點評估金融機構對上述業務風險審慎管理的情況。必要時,可召請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現場問詢。
(二) 對金融機構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合格的持續性評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金融機構開展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的年度報告、專項報告;
2、中國人民上海總部對各金融機構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的非現場監測等情況;
3、金融機構執行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相關政策法規情況;
4、其他相關情況。


 
附件2-2:


金融機構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管理
審慎合格評分標準
(試行)


一、金融機構內部授權管理情況(10%)
有完善的、逐層的并到各個崗位的內部授權管理制度,各級授權和被授權人員熟知授權內容和相應職責,并能得到嚴格執行:80-100分。
有較為完善的、逐層的內部授權管理制度,各級授權和被授權人員熟悉授權內容,并能得到執行:60-79分。
未建立內部授權管理制度,或建立了內部授權但被授權人員不熟悉或不了解授權內容,執行中無法落實的:0分。
二、金融機構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等財務會計核算制度(10%)
建立完備的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管理制度,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全面實現“標識分設、分賬核算、獨立出表、專項報告、自求平衡”原則;業務核算系統能夠支持并識別相關標識,業務人員熟知核算處理要素:80-100分。
建立較為完備的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管理制度,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較能體現“標識分設、分賬核算、獨立出表、專項報告、自求平衡”原則;業務核算系統基本支持并識別相關標識,業務人員了解核算處理要素:60-79分。
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無法實現“標識分設、分賬核算、獨立出表、專項報告、自求平衡”原則;或者建立了分賬核算業務管理制度但流于形式;業務核算系統無法支持并識別相關標識,業務人員不熟悉核算處理要素:0分。
三、金融機構分賬核算業務的財資管理及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10%)
建立穩健的財資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能夠有效防范流動性風險和各類跨境資金風險,境內法人機構流動性支持充分,并建立了對人民銀行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的正響應機制(包括信息接收、傳遞、決策和行動等方面):80-100分。
建立較為穩健的財資管理制度和較為完善的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能夠對流動性風險和各類跨境資金風險起到防范作用,境內法人機構流動性支持較好,并建立了對人民銀行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的正響應機制(包括信息接收、傳遞、決策和行動等方面):60-79分。
未建立財資管理制度和跨境資金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對流動性風險和各類跨境資金風險起到防范作用;沒有建立對人民銀行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的正響應機制(包括信息接收、傳遞、決策和行動等方面)或者響應機制不到位:0分。


四、金融機構試驗區分賬核算中各項業務的處理流程(10%)
對各類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均建立完備的處理流程,可保證各類業務有序、高效開展;采取切實措施保證處理流程落實到各個營業網點的相關崗位,崗位人員熟知流程并能確保流程執行到位:80-100分。
對各類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建立較為完備的處理流程,并落實到各個營業網點的相關崗位,崗位人員熟悉流程并執行流程:60-79分。
未建立試驗區分賬核算中各項業務的處理流程,或雖然建立了處理流程,但各崗位人員不熟悉流程或不執行流程:0分。
五、金融機構展業三原則的落實措施(10%)
根據“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調查”三原則,建立穩健的展業管理制度,并落實到各個營業網點的相關崗位,有適當的技術和制度措施支持崗位工作人員實施“展業三原則”,確保反洗錢、反恐融資以及反逃稅相關責任和義務落到實處并通過了“三反”評估:80-100分。
根據“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調查”三原則,建立較為穩健的展業管理制度,并落實到各個營業網點的相關崗位,并通過了“三反”評估:60-79分。
未建立較為穩健的展業管理制度,或雖建立了展業管理制度但沒有具體落實到各個營業網點的相關崗位:0分。


六、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的落實措施(10%)
對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的各項業務建立了穩健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確保風險識別機制的落實;業務崗位明確操作風險的要點并能切實防范操作性風險:80-100分。
對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的各項業務建立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確保風險識別機制的落實;業務崗位基本了解操作風險的要點并能防范操作性風險:60-79分。
未對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的各項業務建立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或雖有制度但業務崗位不了解或無法執行風險識別機制:0分。
七、金融機構內部應急預案措施(20%)
已建立完備的應急預案;預案對可能出現的各種緊急情況提出詳盡的應對措施(包括出現緊急情況時能即時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告),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已落實到相應責任人并能嚴格執行:80-100分。
已建立較為完備的應急預案;預案對可能出現的各種緊急情況提出較為詳盡的應對措施(包括出現緊急情況時能及時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告);已落實到相應責任人,責任人知曉職責并能執行:60-79分。
未建立應急預案或應急預案對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考慮不周,應對措施無操作性或雖有預案但未落實到人:0分。
八、金融機構相關系統準備情況(20%)
具有支持一點接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網絡系統,支持各類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快速、高效運行;通過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的聯調測試,并可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80-100分。
具有支持一點接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網絡系統,支持各類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系統通過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的聯調測試,并可按規定報送相關信息:60-79分。
系統無法支持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沒有通過聯調測試,無法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0分。
 
附表:
金融機構分賬核算業務審慎合格評估評分表
(試行)
指標 自評估得分 審核得分
(審核部門填寫) 評估得分
(專業評估小組填寫)
一、金融機構內部授權管理情況(10%)   
二、金融機構分賬核算科目設置、賬務處理等財務會計核算制度(10%)   
三、金融機構分賬核算業務的財資管理及跨境風險管理制度(10%)   
四、金融機構試驗區分賬核算中各項業務的處理流程(10%)   
五、金融機構展業三原則的落實情況(10%)   
六、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的落實措施(10%)   
七、金融機構內部應急預案措施(20%)   
八、金融機構相關系統準備情況(20%)   
總計(加權平均得分)   



簽章


  (審核部門)


負責人簽名: (專業評估小組)


負責人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后編輯于:2018-08-27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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